李女士在家中的房屋被政府列入征收范围,李女士却不想房子被拆,认为政府没有拆迁的权利。可该政府却另辟蹊径,称在征迁过程中,现场工作人员发现征迁区域存在未取得建设手续翻建加建房屋的情况,而李女士的房屋就属于这种。该政府以李女士的房屋是违法建设为由,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告知原告拟对原告作出责令其自收到本告知书1日内自行拆除涉案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但是,政府却于当日就对原告作出涉案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剥夺了李女士的陈述申辩权。李女士找到京云律师作为代理人,维护自己的权益。
委 托
京云拆迁律师
京云律师了解案情后,帮助李女士撰写了起诉书,该政府无所不用其极,竟采取以拆迁违章建筑的方式来进行征收。京云律师认为被告没有作出决定的职权,并且违反法定程序,事实认定错误,处罚目的不具有正当性,上述决定应予撤销。
庭 审
被告政府称:原告的房屋是违章建筑,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是履行法定职权,符合法定程序。被告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案作进行了立案、调查取证、核审等程序并听取了原告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原告进行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处罚程序正当、合法。
质证与辩论过程中,京云律师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本案中,被告却于当日就对原告作出涉案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被告的上述行为实质上剥夺了原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故被告对原告作出的涉案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撤销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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