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决定》是实施房屋征收非常重要的环节,这关乎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无论是征收人,还是被征收人都马虎不得。
可偏偏有些征收部门下达《征收决定》粗心大意,被告上法庭,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曾代理这样一起案例。
王先生共有土地5421平方米,其中产权证面积3130平方米,证外面积2291平方米,用于厂房经营。
2016年7月,当地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决定对包括砖瓦窑264号在内的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附属物实施征收,王先生的厂房在征收范围内。
因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过低,双方针对征收补偿方案未达成一致,当地区政府为了推进项目进展,在2018年11月强拆了涉案厂房。
王先生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委托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将区政府告上法庭。
法庭上被告辩称:该《征收决定》系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程序作出,且符合该项目补偿方案及补偿方案补充实施办法的要求,内容合法合理,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针对被告的辩解,京云律师称:
第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规定,征收应实行先补偿,后搬迁的程序,且不得采取断水断电等措施的规定,被告区政府未与原告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对案涉厂房实施拆迁,明显违法。
其次,被告沙区政府没有依法进行评估,房屋评估价远低于市场价格,且对原告一直在使用的证外面积未做评估。
被告沙区政府未将房屋分户评估报告和被诉《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原告。
综上,被告沙区政府作出被诉《征收补偿决定书》程序严重违法,补偿面积与实际不符,严重损害原告利益。被告市政府经复议后维持该决定也侵害了原告利益。
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沙区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撤销被告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判决被告沙区政府重新作出补偿决定,按同地段市场价补偿原告;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诉《征收补偿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否合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结合被告区政府举示的《征收公告》和《征收补偿方案》《补充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区政府提供了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自愿选择其中一种。
经查被告区政府在无证据证明原告明确自愿放弃了房屋产权调换这一补偿方式的情况下,径直作出只有货币补偿方式的被诉《征收补偿决定书》,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京云律师的意见,认为被诉《征收补偿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判决撤销。另外,原告请求撤销被诉《征收补偿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诉讼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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