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不当得利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张某与女友恋爱同居,两年间,张某陆续跟女友转账40多万,两人分手后,张某起诉女友要求她还钱。
法院审理认为,其中有些特殊金额,像1314等属于赠与,女方无需返还,最终判决返还张某20余万元。
王兴华律师表示:
一般来说,恋爱期间的转账在法律关系上,有可能认定为赠与借贷,婚约财产纠纷以及不当得利等各种方式,不同的法律关系判决的结果也不同。
恋爱过程中,一方为表示好感或增进感情,主动赠与对方一些财务,对方予以接受,一般认定赠品,不得要求返还,但其中有区分,如果是小额转账或互赠红包,一般无需返还。
但是大额财产比如房产汽车,可以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分手之后有权要求返还,这个案件中张某对于女友的特殊转账金额,比如说1314.520等,一般认为是表达爱意的无条件赠与,分手之后是无需返还。
在实践中这类案件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非常大,一般会综合聊天记录内容,当时的语境和背景,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双方的经济收入水平,已经相处的时间长短,及感情发展的程度来综合分析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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