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临时用地是指工程建设施工和进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而在施工或者勘查完毕后不再使用的国有或者集体所有土地,包括因临时建筑或其他设施而使用的土地。那么,国家临时用地的补偿标准是什么呢?下面就由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小编带您了解一下吧。
一、国家临时占地补偿标准
根据占用的土地性质、地区等的不同,所补偿的标准也是不一样的。
1、征用林地、草地、苇塘、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等用地,按照临近一般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补偿。
2、征用乡(镇)、村公共设施或者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农村住宅占用的集体所有土地,按照临近一般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7倍补偿。
3、征用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及其他未利用土地,按照临近一般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3至5倍实行一次性补偿。
4、征用集体打谷场、晒场等生产用地,按照原土地类别的补偿标准补偿。
5、征用林地、草地、苇塘、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以及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偿费标准一般为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但是,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
二、国家临时占地补偿计算方案
临时占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将所占用的土地面积按照当地的标准计算即可。
三、临时占地的情况
1、临时用地是指工程建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在施工或者勘查完毕后不再需要使用的国有后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因临时建筑或者其他设施而使用的土地。
2、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西安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
四、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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