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腾退位于北京市通州区1号院正房五间、厢房2间及院落给原告。
事实和理由:2000年6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原告将自己所有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xx村xx号院正房5间、厢房2间卖与被告并实际交付。《协议》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于2020年7月27日依法被法院确认无效,该民事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据此,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规定以及民法典相关规定,被告应将上述涉案房屋及院落返还、腾退给原告。虽经原告多次催促,但被告至今仍未履行。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望法院公正裁决。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认可涉案《协议》无效,但原告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被告应承担次要过错责任,在合同无效的处理上要综合考虑平衡双方利益,对于出卖人因土地增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得的利益,该收益的主要部分应归被告所有,综合查询全市各级法院审理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均判决将房屋增值部分及区位补偿价、房屋重置成新价等主要部分支付给买方,故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望法院确认原、被告责任比例,并由原告按责任比例向被告赔偿损失。
本院查明
2000年6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约定:原告将xx村xx号正房5间、厢房2间售给被告,土地使用总面积为498.9平方米。《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协议》签订后,被告已按照约定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原告亦已将涉案房屋交付被告实际控制。
另查,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为北京市西城区户籍,并非xx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被告不具备取得涉案宅基地使用权及购买涉诉房屋的主体资格,原、被告签订的《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判决确认原、被告于2000年6月17日签订的《协议》无效。该民事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主张,关于涉案《协议》无效的过错分担,原告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应承担次要责任,按照通州区现有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被告主张原告应向其支付宅基地区位补偿价1389900元、房屋重置成新价188265元、装饰装修损失337058元,共计1915313元。原告认为被告不能按照拆迁补偿的标准要求原告进行赔偿,不认可被告主张的金额。
裁判结果
驳回李xx的诉讼请求。
北京房产律师点评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根据生效判决,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无效,被告应将涉案房屋及院落腾退并返还原告,对于被告因此遭受的损失,原、被告应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因涉案房屋所在区域尚未启动拆迁,具体补偿安置标准尚不明确,且原、被告双方未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在此情况下,如要求被告腾退房屋,并不利于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故涉案房屋暂不具备腾退条件,对原告要求被告腾退涉案房屋及院落的诉讼请求,暂不予以支持。双方当事人可待腾退条件成就后,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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