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承包人应仔细研读相关法律规定,防止因逾期行使权利、行使方式无效等受有损失。我国法律创设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到底什么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该如何行使这项权利?
一、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为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17条进行了明确,即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仅限于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答案是否定的。
实际施工人和发包人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对发包人不当然享有工程价款请求权,因此更无理由享有以工程价款请求权为基础的优先受偿权。
虽然《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6条赋予了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在特定情况下向发包人直接请求支付工程款的权利,但是此项权利并不代表实际施工人当然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条件是承包人承建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条规定,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仍有权利参照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工程款。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
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请求确认优先受偿权。
四、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另外,6个月的行使期限是为除斥期间,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权利行使期限届满,权利消灭。
五、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仅限于工程价款,包括(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
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停窝工损失等,则不属于优先受偿的范围。
六、放弃或者限制优先受偿权的约定原则上有效。
除非该约定损害建筑工人的利益,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是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情况除外。
在判断承包人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否损害建筑工人的利益时,要看承包人这一行为是否影响其整体的清偿能力,是否因此影响到建筑工人工资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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