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要行使破产法规定的程序性权利的前提必须是向管理人依法申报了债权。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2018年4月17日,案外人注某申请,法院裁定受理合肥A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8年9月7日,汪某向合肥A公司管理人申报要求继续履行购买春晖园2#109商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018年9月20日,合肥A公司管理人向汪某发出《合肥A房地产开发公司合并破产清算案件债权复审通知书》,不予确认汪某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申报。
汪某向法院诉请,确认其享有合肥A公司的破产债权1459510元,其主张的关于破产债权1459510元的请求,并未向合肥A公司管理人进行申报,而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
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裁定驳回原告汪某的起诉。
债权人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的债权请求内容与向法院起诉的内容不一致的情况,法院对该部分诉求不予支持,认为该部分诉求尚未向破产管理人申报,要求应先向破产管理人申报。
债权人在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破产管理人结论是不予确认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向法院起诉的诉求应该是针对破产管理人不予确认的部分,而不是独立于申报的债权之外的另外的债权。
因此,在破产程序中,无论主张的债权金额为多少,债权人确认债权的路径均应先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经破产管理人得出结论后,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在未经破产管理人得出结论就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情况下,法院将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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