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在张某与A律所管理人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案中,再审申请人张某主张:律所违反法定职责对其债权不予确认并要求赔偿损失及追究管理人负责人的民事和刑事责任,罢免A律所的管理人资格。请求法院判令律所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
并已说明了不予确认的理由以及法律救济途径,系正常履行管理人职责的行为。
A律所作为B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经过对张某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作出不予确认债权的审查结论,张某如对管理人审查结果有异议,可依据《硬产法》规定以及《不确认申报债权告知书》中的指引进行救济。
张某在本案中主张A律所违反法定职责对其债权不予确认并要求赔偿损失及追究管理人负责人的民事和刑事责任,罢免A律所的管理人资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英云律师观点
具体而言,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破产管理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属于侵权责任的范畴,一般应按照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进行认定,
1.管理人实施了违反勤勉尽责义务和忠实义务的客观行为;
2.管理人的不当行为对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
3.管理人的不当行为与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所遭受的损失之间存在一定范围的因果关系;
4.管理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关于管理人违反勤勉尽责义务的行为,在实践中一般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1.按照程序积产履行管理职能,如未对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点、登记造册,查明企业实有财产总额,并接管与财产有关的账册、文书、印章及其他资料。
2.未积极管理债务人财产,例如未妥保管债务人财产导致财产灭失的。
3.未积极追人对致使人流失可回收的债权,令债权人损失可获清偿的债务人财产。
关于管理人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在实践中一般表现为以下情况:
1.与破产企业发生关联交易或作出其他利益冲突行为,以获取利益。
2.与破产企业发生自我交易,以获取利益。
若您有任何法律问题,可留言咨询或者拨打法律咨询热线13811212051~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管理员,我们会给与以更改或者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