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违法拆迁造成的损失可以获得哪些赔偿?
以案说法,违法拆迁造成的损失可以获得哪些赔偿?
2021-10-12   阅读:254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建设用地需求不断增长,地方政府不断加快征地拆迁速度。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农民失去了他们的土地和依赖土地的工作。此外,许多地方为了降低拆迁成本而给予不合理的补偿,导致拆迁双方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多。 虽然有很多被拆迁户忍气吞声的非法拆迁造成的损失,但更多的被拆迁户仍在争取赔偿。那么拆迁方造成的损失赔偿金额如何计算呢?一般来说,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精神损害都要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赔偿。
以案说法,违法拆迁造成的损失可以获得哪些赔偿?
【人身权损害赔偿】
       拆迁工作实践中,除了企业发生矛盾冲突中导致被拆迁人身体造成伤害自己之外,还有就是一些拘禁、软禁等“软暴力”的行为,这些都是违法犯罪行为都严重的侵害了被拆迁人的利益,理应赔偿。
(一)人身损害赔偿。
       举个例子: 2000年,许昌旧城被翻新。罗某房子位于安怀街74号,属于拆除范围。2000年9月10日,在拆除罗某夫妇居住的房屋期间,拆除方在使用罗某(dc3)11807号叉车时,因操作不当而造成罗某在房屋内受伤,罗某于同日被送往许昌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至同年10月9日。诊断为头部损伤、肾挫伤、心律失常,建议上级医院检查。罗某出院后在社区诊所继续求医,3个多月后死亡。
       2002年,罗某妻子向法院提起上诉,一审后,她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法院判决罗某死亡系拆迁实施单位过错所致,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158709.93元。
       解析:在拆迁中遭受人身损害时,根据企业不同发展情形可以分为致人身体伤害、致人身体残疾和致人死亡三种基本情况进行分别通过计算赔偿额。
      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护理费用,并赔偿因缺勤而减少的收入。减少收入的每日补偿金,按照国家上一年度职工平均日工资计算,最高金额为上一年度职工平均日工资的五倍。
      2.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康复费以及因残疾增加的其他必要费用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伤残赔偿金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和伤残程度确定,最高赔偿额不超过上一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的20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还应当向其抚养的残疾人支付生活费。
      3、造成大量死亡的,应当进行支付以及死亡或者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水平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人,还应当通过支付作为生活费。
(二)人身自由权利受到损害的赔偿。
      案例:张某因拆迁赔偿不合理欲上访,沈阳市公安局辽中分局东街派出所长处黄某得悉新闻后于2017年10月11日自动给张某打电话,骗其去东街派出所取进京的盘费、饭费、住宿费等用度1100元。当张某到达东街警察局时,他的人身自由立即受到限制。2017年10月12日,沈阳市公安局辽中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以张某违法越级上访为由,作出张某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
     事后,张某不服诉至法院可以要求进行赔偿。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终审判决: 沈阳市公安局辽中分局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赔偿原告张百良人民币4271.10元,赔偿错误扣押造成的损失。
     分析:非法拘禁等非法手段侵犯被拆迁人人身自由的,依法按日支付赔偿金,每日赔偿金按上一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上一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以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数计算。年平均工资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为准。
     
[财产权受到损害国家赔偿 ]
       案例: 叶某拥有两个牛棚,其中一个建于2004年,砖石结构面积126平方米,另一个建于2011年,砖彩钢结构面积210平方米,位于沈阳市于洪区。2014年,由于北京沈阳高速铁路项目的建设,该地块被征用。2014年4月至5月,由于双方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沈阳于洪区政府强行拆除了两个叶某牛棚。
      叶某认定强制拆迁违法,败诉后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上诉。在审理案件后,法院认定强行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沈阳市于洪区政府是非法的,并判给叶连胜损害赔偿金共计465,285美元,赔偿他损失的两个牛棚和一个料棚。
      分析:在拆迁过程中,为了保证拆迁进度,拆迁方往往会采取一些非法的强制措施,强迫被拆迁户签订协议。根据对方具体违法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可以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主张下列赔偿:
      违法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个人财产安全或者进行违法行为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非法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
    (1)应解除对财产的扣押、扣押和冻结。
    (2)财产管理能够通过返还的应予以返还财产。应当进行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得到恢复原状的应予以恢复原状,不能完全恢复原状的,按照一定损害影响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3)应当进行返还的财产关系不复存在的,给付以及相应的赔偿金。
    (4 )拍卖、变卖财产的,应当支付拍卖、变卖所得; 拍卖价格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补偿金。
    (5)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公司停产停业的,应当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合理费用,如税费、水电费、房租、职工基本工资和仓储费等。
【精神损失赔偿】
       案例:高某在余姚市梨洲街道古路头村高家畈有祖传房屋。2011年7月,该房屋建设列入华狮北侧区块(二期)项目进行房屋建筑拆迁工作范围。2013年3月,余姚市姚城房屋拆迁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实施农村拆迁活动过程中以误拆为由拆除了根据上述分析房屋,导致房屋内不仅具有重要纪念历史意义的遗骸罐、照片等物品毁损丢失。
       高某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不仅要赔偿房屋损失,还要赔偿破坏纪念遗骸、照片和其他物品的损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精神损害赔偿金1.5万美元。
      分析:违法拆迁一般只涉及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赔偿,但在一定情况下,拆迁户要求的精神损失赔偿也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需要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具体到拆迁实践中发生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可以要求精神赔偿。
 (一)特定环境物品的损毁。
      根据《最高国家人民对于法院进行关于企业确定民事侵权精神环境损害公司赔偿经济责任若干重大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具有良好人格象征研究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全面依法予以受理。
     对于违法拆毁“个人纪念品”的行为,可以由法院支持要求精神赔偿。具体的“个人纪念品”包括: 唯一的结婚照片、父母的物品、亲属的骨灰盒、唯一的已故父母的照片、祖先的礼器、旅游景点的精美纪念品、婚礼录像等。
(二)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拆迁实践中,为了强拆顺利发展进行,经常会出现把拆迁户软禁或非法拘禁的情况。在这种社会情况下,除了基本要求企业房屋毁损的赔偿制度之外,还可以设计要求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造成影响严重后果的还可以根据要求中国精神损害赔偿。
(三)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行政机关以殴打、虐待等方式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或者以殴打、虐待等方式教唆、纵容他人的,被搬迁户还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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