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时出现意外,谁担责?
许多租客表示,刚承租的房屋不仅质量存疑许多家电家具也有老化问题,房东不仅不管,还没入住就要自掏腰包修理,找个房子不容易,这个哑巴亏就只能咽下。
有房东也表示冤枉,自己并没有真正入住,虽然找人定期检查排除隐患,但是中途出现损坏也没法及时发现,现在租户出现问题倒是找房东负责了。
2020年12月,25岁的赵某在郑州出租屋内洗澡时,因热水器漏电不幸身亡。
根据调查,赵某租住房屋热水器确实存在漏电问题,房东对赵某死亡负有责任。
但是由于事发前几天,曾有合租租客明确告知赵某,热水器存在漏电现象,赵某也表示不会使用,并将情况告诉同住的女友,然而几天后却在再次使用时发生意外。
事故发生后,赵某家属把房东告上法庭,索赔100多万。
法院却认为,赵某作为成年人,在明知隐患存在的情况下,没有告知房东进行维修,也未自己进行维修,对于事故赵某也存在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双方各承担50%责任,房东赔偿赵某家属43万余元。目前,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年轻的生命骤然消逝,最难过的莫过于家属,房东表示惋惜同时,对自己房屋成为凶宅的现实也实属无奈。
法院判决依据何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从事住宿、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没有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很多房东在出租房屋后,为了少花点修理费疏于对危险家电的检查,或者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觉得出租后的房屋就与自己无关了。
但是房屋往往会因为长期出租,承租人的改造、许多家电得不到及时更换等原因,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安全隐患,导致承租人发生触电、煤气中毒等意外伤害事故。
一旦发生此类事故,房东必须要证明自己尽到了对房屋的安全保障管理义务,否则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要求,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管理责任范围内对承租人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律师评析
本案中的赵某,在明知道安全隐患存在的情况下依然选择放任,不仅没有及时和房东沟通,自己也没有修缮,最终造成无法挽回的悲剧。
同理,房东应当对自己的房屋负责,从“曾有租客明确告知热水器漏电”可以推断,电器出现问题已不是偶然,既然是长期存在的隐患,房东没有及时了解,是否也存在疏于管理的问题呢?双方都有责任,法院做出各承担50%的判决也无可厚非。
现实中,危险电器损坏很难具体判定是租客造成还是自然老化,出现问题也无法真正区分责任,这就需要租户和房东及时沟通,发现问题更不要吝啬钱财推卸责任,在承租前主动约定后续修缮问题也可以减轻后期维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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