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面房拆迁,合同未到期,有营业手续,租户应该得到那些赔偿?
2021-10-13 阅读:17
当前,各地为了城市改造和项目建设,拆迁项目正在有序进行。对于经营门面房的业主而言,营业收入是其维持基本生活和提高生活质量的重要来源。门面房拆迁,经营者作为房屋的承租人和实际经营者,有权要求得到相应赔偿。本文主要针对门面房拆迁中相关规定及补偿标准进行深入解析,为您争取合法补偿提供专业法律支持。
1.停产停业损失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作出征收房屋决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级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 (二)因房屋征收造成的搬迁或者临时安置补偿; (三)因生产或者经营中断造成的房屋征收损失补偿。市、县级人民对于政府部门应当通过制定补助和奖励管理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上海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了被征收人和承租人因非住宅房屋征收而暂停生产经营造成的损失的赔偿标准,按照被征收住房市场评估价值的10% 确定。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已经超过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10%的,应当向房屋征收工作部门发展提供一个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平均经济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研究证明这些材料。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应当委托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研究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问题进行分析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2.设备、设施的补偿
设备设施分为对可移动设备设施的搬迁费、安装费的补偿和对不可移动的设施设备的损失补偿。可移动电子设备进行补偿的具体工作标准可以按照当地搬迁费标准或实际情况发生额计算,主要内容包括拆卸费用、运输管理费用、安装工程费用、调试费用等,安装调试费用还应当由设备供应商出具报价和证明等。
3.房屋装修费用补偿
如果承租人对经营的门面房屋进行了实际的装修,应当对承租人的装修费用进行补偿。
4.人员遣散安置等补偿费用
门面房拆迁如果涉及到人员遣散,必然要对员工支付停工期间的工资、社保或是经济补偿金等人员费用,这类损失应当给予补偿。
5.搬迁奖励费用
如果在拆迁中涉及到搬迁奖励补贴等,根据被拆迁人、实际承租人的实际情况酌定补偿。
6.其他损失补偿
在实践中,门面拆迁通常会面临哪些情况:合同已到期,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未在被拆迁门面内);合同已到期,没有营业执照;合同未到期,没有营业执照。
江苏省关于常州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用造成损失的赔偿暂行规定第三条被征用的房屋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土地或者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被依法认定为合法建筑物; (2)被征用的房屋用作生产经营场所,经营者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业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和其他有关证明; (3)因房屋征用暂停生产经营造成的损失。法律、法规和省人民对于政府部门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此,从法律的角度说上来说,企业应当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且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的得到政府增收补偿的可能性更大。如果因为和房东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并且没有与房东续签房屋租赁合同的,并不意味着得不到房屋征收补偿。只要房屋征收协议中明确载明了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而承租企业又有合法的、有效的营业执照,就应当得到房屋征收补偿。但如果没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就需要根据当地政策规定了,就如笔者所言,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只要包含了停产停业损失,房屋承租人属于实际经营人就能够得到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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