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农场上员工房屋征收该如何补偿?
国有农场上员工房屋征收该如何补偿?
2021-10-14   阅读:8   
 
案情简介

       江苏省XX农场,始建于上世纪50年代,农场设立的初衷是为了培育优质的良种,包括水稻、玉米、大豆、还有高粱等,借助于当时人民公社的盛行,农场一度很兴旺。在60年代,粮食缺乏的年代,农场不仅承担了正常的培育良种任务,而且也承担了一部分的救济任务。很多农场职工的亲属来到农场渡过难关,包括当时生活确实困难的人,也被农场进行了安置,渐渐农场的住房变得紧张,而且农场基于当年可以接纳户口的国有单位,户籍人口在这些年变得庞大。为了解决这些紧迫的住房需求问题,农场也在默许的情况之下,在90年代至2010年这20年间,相继允许涉案的部分人口在农场的边缘地带,包括农场的四周和之前房屋的周边加盖了房屋。截至2017年前后,涉案地块的户籍人口300余人,房屋面积难以计数。
国有农场上员工房屋征收该如何补偿?
       2014年6月份,当地区政府发布了《房屋征收决定》,瞬间,涉案房屋的合法性变得紧张而敏感。按照惯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不予补偿的部分一定会包括:抢盖、权属不明、认定为违章建筑的房屋。而且在实践中,城市建设主管部分,即城管作为实际的建房主管部门,往往从认定违法建筑、到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再到执行拆除决定,都是这一个部门在进行,如果没有司法部门的介入,对于我们的委托人来说,将来的补偿很难公平公正,甚至会出现房屋被拆除,补偿款遥遥无期的局面,无异于鸡飞蛋打。

案件承办

       涉案的委托人共计有五位,京云房产律师团-北京总部的任海峰律师、易腾飞律师,在承办案件以后,当天即就城管部门于2017年6月至10月间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书》向管辖法院提起的诉讼。同时,我们认为,涉案的土地系国有农场土地进行征收、转用手续之后进行的房地产开发行为,理应按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必要的招拍挂程序,避免土地出让过程中存在暗箱操作,可能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而且会造成现存相关权利人利益受到损害。律师随即也就涉案地块的土地出让手续向县国土部门进行了调查取证。最后,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我们认为《房屋征收决定》在程序上面隐瞒了入户调查的这个过程,而且对于调查结果未进行充分的公示,这些重大的瑕疵侵害了被征收人的权益,我们也启动了撤销之诉。在采取了一系列组合程序之后,城管部门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书》被法院成功叫停了,从而为当事人赢得了10个月左右的谈判时间,最终在各方的合力之下,征收参与人与被征收人之间,经过多种场合的反复磋商,最终双方达成了相对满意的补偿结果,比之前的补偿额提高了一倍多。
房屋征收该如何补偿? 

 
【案件成果】

       通过律师的成功办案,本案在律师介入以后,成功扭转了局面,对于任何企图利用“违章”来进行逼迁的行为进行了回击。在本案中,三年之前已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情况之下,依然采取了不正常的方式逼迁方式,属于行政法上面的“滥用职权行为”,征收人的行为确实有待规范。在后期案件处理的过程中,征收人也采取围困、断水、断电的行为来粗暴执法,也有违“合理行政的基本原则”。不论如何,我们律师既要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财产权利,也需要强调争议通过合法且非暴力的方式来解决,案件最终,获得了比较合理的补偿,且双方人员均毫发无伤,也让我们律师有相当的成就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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