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房屋拆迁的相关规定
关于农村房屋拆迁的相关规定
2022-04-27   阅读:687   京云拆迁律师

  农村的房屋拆迁问题一直是国家重点关注的方向,为了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农村的土地改革是重中之重,土地改革当然就少不了对农村房的拆迁和重建,那么关于农村房屋拆迁的相关规定都有哪些呢?下面就由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的小编带您了解一下吧。

  孙先生是丰宁满族自治县大滩镇二组的一位村民,1998年,孙先生的女儿结婚,为了今后的生活,孙先生携带全家将户口迁入大滩村三组,女婿刘先生也选择将户口迁入孙先生家。户口迁入后,二人在村内参与了多次的选举和乡村建设活动。2000年,孙先生所在村因为各种原因要进行房屋拆迁,但是孙先生一家对于农村房屋拆迁并不了解,因此,刘先生想要了解一下农村房屋拆迁都有哪些规定呢?
       关于农村房屋拆迁的相关规定

  一、一般规定

  补偿安置依据: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如记载与实际不符的,除已依法确认的违章建筑外,应以实际面积为准。

  特别情况的处理:

  1、征地公告时,对于已经取得建房批准许可证并且已经建造完毕的新房,应该予以补偿,对于应当拆除但是没有拆除的旧房不予以补偿。征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经取得建房批准许可证但是还没有建造完毕的房屋,应该立刻停止建房,具体补偿数额参考相关的文件或者与拆迁方进行协商。

  2、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3、违法并应无偿拆除的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地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一般不予补偿。

  4、拆迁范围内,既有国有土地、又有集体土地的,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执行;被征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执行,如当地规定按城市房屋拆迁规定执行的,从其规定。

  二、农村中拆迁居住房屋的补偿安置规定

  1、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一般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被拆除房屋评估如选用重置法的,其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2、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补偿安置:

  律师应了解,现行规定拆迁人,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应当按下列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被拆迁人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当地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被拆迁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

  3、其他补偿:

  律师应了解并告知当事人,拆迁人应当补偿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并自过渡期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4补偿原则:使被拆迁人的居住水平不因拆迁而降低。

  三、拆迁非居住房屋的补偿安置:

  在办理拆迁非居住房屋的补偿的服务中,律师应提醒当事人,这种拆迁及补偿应当有利于当地经济的发展,防止拆迁对当地原有工商业与就业的负面影响。

  补偿标准一般为:

  1、拆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

  2、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当事人协商不成时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

  3、其他补偿:

  (1)按国家和当地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2)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3)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4)其他非居住房屋、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以及其他地上构筑物的补偿,按照当地有关国家建设征地的财物补偿标准执行。

  四、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有关农村房屋拆迁的相关资料,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想了解更多有关房屋拆迁、土地征收等方面的问题,欢迎您咨询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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