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先生是武夷山市民,在武夷山有一处房屋。2020年,武夷山政府认为杨先生的房屋是违法建筑。2月21日,武夷山市城市管理局书面通知杨先生于2月25日17时前接受调查,原告拒签。3月6日,该局向杨先生送达了《行政决定权利告知书》,告知了杨先生拟作出责令他于2020年3月18日前自行拆除违章建筑的决定,以及违法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3日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杨先生拒签。
3月11日,该局作出并送达杨先生《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于2020年3月18日前自行拆除涉案房屋,逾期未拆除的,则将房屋强制拆除,并告知杨先生如不服该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夷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限届满后,杨先生未自行拆除,该局于2020年4月3日对涉诉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
该局认为,原告涉案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确系违建,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合法行政行为。被告根据原告违法事实,依法立案,对原告立案查处的档案资料有《案件受理登记表》《立案审批表》《立案决定书》,制作检查笔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向原告送达了《行政权利义务告知书》《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等。杨先生不满政府的行为,遂委托京云律师提起诉讼。
代理庭审
最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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