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房屋征收案例:政府答复为复印件是否视为政府已答复。
2022-05-05 阅读:738 京云拆迁律师
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信息公开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律程序。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
闫女士位于张家口万全区市某处房屋属于政府征拆范围。2017年5月14日,闫女士向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被告公开相关信息。该政府于2017年5月18日签收,并于2017年5月27日以复印件的形式向闫女士作出了答复,称其申请的部分信息已经公开,部分信息没有相关文件。其余信息以复印件的形式提供。闫女士不满政府的决定,向京云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京云律师收到委托后,形成了专业的律师团队,给出了专业的代理意见:
一、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形式违法。被告向原告作出的关于受理原告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为复印件,落款处的公章亦为黑色复印件,没有加盖任何形式的公章鲜章,不具备法律上的公信力,其答复形式违法。
二、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内容违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第九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由此可见,根据被告的答复可以看出,被告作出征收决定后应当制作、获取或者以一定形式保存了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仅以已经张贴为由拒绝向原告公开,或者告知原告向其他行政机关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
1.判令撤销被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原告作出的关于受理原告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
3.判令被告向原告作出的关于受理原告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以原件的方式向原告进行答复;
被告称:答辩人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在法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信息公开告知书内容合理合法,不具有撤销情形。答辩人并未以复印件的形式向被答辩人进行信息公开。被答辩人诉状称答辩人向其公开的告知书为复印件,退一步讲这只是信息公开的形式,如果原件与复印件核对一致,答辩人也认可其复印件的内容,这对被答辩人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际影响。
京云律师面对被告的答辩在法庭辩论环节说道: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该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被告未向原告提供,不符合法定形式,行政行为违法。被告关于原告申请的其余七项政府信息应当在加盖政府信息公开印章后提供,而以相关文件复印件形式提供,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
最后,京云师取得了胜诉。法院判决撤销政府的答复,确认其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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