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几年,国家正在加快城市房屋的建设,这就少不了将房屋进行拆迁,有些时候,政府会对违章的建筑进行强拆,当寻求补偿的时候,他们的理由通常是:违章建筑是违法的,所以他们对这类建筑进行强拆是合法的,并且没有补偿。那么对于“违章建筑”的强制拆除就一定是合法的吗?强拆违章建筑就一定没有补偿吗?下面我们来看看北京京云律师是怎么做的。
胜诉故事
2013年1月24日苑先生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该执照注明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范围销售轮胎。
2015年7月4日,河南省周口乡济开发区淮河路办事处城管大队作出限期拆除通知,认定苑先生所经营的轮胎销售店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属于违章建筑,限期苑先生2015年7月8日前自行拆除。苑先生未予自行拆除。
在本月的接下来时间里,该大队多次制作限期拆迁通知,以同样的理由要求苑先生自行拆除,但苑先生均未理会
。2015年8月10日,周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没有通知苑先生的情况下,将涉案房屋全部强制拆除,得知此事的苑先生来到拆除现场,并与拆除工作人员发生争吵,阻止拆除工作,但最终无济于事。
苑先生对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感到不满,于是找到了京云律师寻求帮助,并在律师的帮助下将自然资源与规划局诉至法院。
庭 审
法庭上,京云律师称:在涉案房屋被认定为违章建筑前,原告就已经从相关部门取得了涉案房屋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对经营地点和经营范围作出了说明,因此,涉案房屋是合法建筑,而非违章建筑。被告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对原告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属于违法行为,对原告的财产造成了严重的侵害,且至今未对强拆事件给予任何补偿。其行为明显违法,请求被告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补偿。
被告
被告辩称:原告的房屋至拆除之前一直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告作出违法建筑的认定是由法律依据的,而且被告已经多次通知原告自行拆除违章建筑,原告均未理会,其在拆迁前已经尽到了提醒义务,其拆迁行为并没有违法。
京云律师
针对被告的辩词,京云律师再称:整个强制拆除过程,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四十四条的规定履行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公告等法定程序,故该强制拆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确认违法。
质证
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双方向法院提供了证据,并进行了质证。
京云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且在本案中,被告未履行催告等法定程序,在没有合法有效的行政决定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下,迳行拆除涉案房屋,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最终判决
因此,法院支持京云律师的观点,认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经法定程序,对涉案房屋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应该对原告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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