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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原审法院的观点,京云律师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其违法行为侵犯财产权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被上诉人阜平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上诉人郄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其依法可以对强拆行为造成的损失请求国家赔偿。一审法院应该进行实体审理作出是否赔偿的裁判。
最终法院认可了京云律师的观点,裁定撤销一审法院的行政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因为政府错误进行的强制执行,当事人本来可以同时申请行政赔偿,而一审法院却驳回郄先生的请求,认为其只能在合法权益损失的部分进行补偿,不针对政府违法行为进行解释,等于变相纵容了政府部门的违法强拆行为,侵犯郄先生的权益,长久于此则助长政府蔑视人权,无视民众诉求的歪风邪气。
法院作为我国重要的司法机关,不仅要坚持公平中立的审判原则,审判人员更要有坚定的职业信仰,坚持为社会的公平正义,为百姓的切身利益服务,善用人民赋予的权利,努力让其在每一个司法环节沐浴法律的柔风,充分保障当事人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有同等的机会陈述自己的主张和理由,在审判工作中践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纠正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协同政府和各职能部门一同铸就公平中立的法律高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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