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员工提交了离职申请,仅仅才3天,公司还在走员工离职流程时,他就突然就不来上班了,连交接手续都没有办,这种情况公司应该怎么办?是否可以要求他赔偿?
这种情况,属于员工未提前三十天通知单位离职,根据法律规定,若因此给贵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有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贵公司的员工,未提前三十天通知贵公司,在贵公司还未将员工离职流程走完就擅自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若因此给贵公司造成损失的,该员工应当承担责任。对此损失,贵公司也必须有明确的证据证明是由于员工擅自提前离职造成的,比如说因其离职造成贵公司另外支付了其他员工工资或者加班费,亦或者因为该岗位的空缺给贵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的;否则,难以获得支持。
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十条 【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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