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拆迁分的房子赠与儿子,儿子结婚后又离婚,儿媳有权分房吗?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王兴华律师在北京卫视《法治进行时》为您解答。
仲女士的公婆的房屋拆迁之后,分到了两套房子,公婆将其中一套给了仲女士的丈夫,房子也登记在丈夫名下,之后,仲女士和丈夫一直也住在那里。
现在两口子闹离婚,仲女士要求分割这套房子,但丈夫说这个房子是他的个人财产,与仲女士无关,那么,这套房子该归谁呢?
王兴华律师表示
公婆的房子拆迁,安置房给了仲女士的丈夫,实际上等同于公婆出资购买房屋赠与儿子,所以本案属于典型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出资给子女购买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情况。
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根据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这种情况视为父母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这套房子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是在民法典施行后,根据新司法解释,在婚后,一方父母全部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所以在此类案件中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或者推定父母和子女是如何约定的就尤为重要,比如说聊天记录、录音录像、书面说明、证人证言等,在法律实务中操作空间较大,遇到此类问题建议咨询专业人士。
法律依据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及其相关解释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释颁布替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三)(已失效)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案后小结
在婚后一方父母全部出资,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特别注意,如果父母出资买房,如果没有明确表示赠与的,一般会视为借款,此时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房产是一方个人财产,该债务一般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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