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施行,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和公民申请信息公开的权利,这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之路的重要一步。
但是,实践中却往往出现政府信息公开程度低、公民查找和获取政府信息难度大、政府对公民的信息公开申请不回复等问题,《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在很多情况下未得到切实的履行。
面对公民的申请,政府常用的借口有以下几种:
1、申请理由不合法
2、申请内容不明确
3、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4、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
5、不作答复
如果遇到上述情况,作为申请人,可以通过下列两种途径救济:
一是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二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详情
北京商贸中心位于北京市某区一所小镇,此地正涉及绿化拆迁工作,北京商贸中心为了更好了解政府工作的进程,于是在2017年1月23日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提交了《信息公开申请表》希望了解政府及区园林绿化局的工作部署和对该镇重点道路进行绿化提升的改造工作以及相关的村庄规划。当地政府在2017年2月6日就收到了申请,30个工作日过后依然没有回复,北京商贸中心认为政府的作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找到京云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
委托代理
刘建华律师认为该镇政府于2017年2月6日收到北京商贸中心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北京商贸中心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告知北京商贸中心。但是镇政府至今仍未就北京商贸中心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明显超过了行政机关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期限,已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
法院判决
法院认可了刘建华律师的想法判令该北京市镇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商贸中心提出的“某区政府及园林绿化局工作部署,对镇内重点道路进行绿化提升改造工作,以满足北京市及该区关于重点道路绿化提升工作的相关要求的规划”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答复。
法律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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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政府在找各种理由拒绝信息公开申请,找各种借口为难申请人的时候,大都知道自己是违法的,只是他们往往带着侥幸心理,认为大多数申请人都不懂法,政府说不符合公开要求大多数申请人就会相信,即使部分人不信也没办法,因为他们一般也不敢和政府作对。
其实仔细想想就知道,政府真的有底气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作为申请人,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如果权利被侵犯,我们完全可以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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