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云拆迁律师:强制拆除厂房致当事人利益受损,代理提起诉讼成功维权
京云拆迁律师:强制拆除厂房致当事人利益受损,代理提起诉讼成功维权
2022-06-14   阅读:954   京云拆迁律师
目前关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相关规定,大家比较一致的意见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依法”强制拆除之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应当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操作,也就是说要遵循催告、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实施强制拆除的步骤。与此同时,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时还要做到两点:一是要进行公告限期拆除;二是只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拆除时才能强制拆除。但是,由于《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不清晰,基层执法部门在限期拆除公告何时发布、公告什么内容等问题上,意见很不一致。

 

案件详情

 

耿女士的厂房位于XX县XX镇新区,2020年3月25日,耿女士收到XX市XX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通知,要求于2020年3月31日前自行拆除厂房。2020年6月3日广西XX市XX县人民政府下属机构XX县产业发展协调服务工作组在没有补偿且没有通知耿女士的情况下突然组织大量人员将耿女士的厂房强制拆除,给耿女士造成了巨大损失。

京云拆迁<a href=http://www.yunhelaw.com/team/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律师</a>:强制拆除厂房致当事人利益受损,代理提起诉讼成功维权
 

委托代理

耿女士为维护自身利益,找到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为其维权,结案之后,团队指派刘建华律师组成办案小组,针对案情制定了详细维权策略和解决思路。

 

刘建华律师经过实地勘察、调查取证,获得并初步掌握了拆迁方违法的相关证据,结合当事人所述情况,将案件的来龙去脉梳理清晰,得出政府系强拆主体且作出的强拆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据此刘建华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XX县人民政府于2020年6月24日对耿女士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行政机关就案涉房屋对当事人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行政机关应当等待当事人对限期拆除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期限届满之后才能进行强制拆除。


 

法院判决

刘建华律师提交了一系列证据,证明耿女士租用案涉厂房经营,与案涉强拆厂房行为有利害关系,具有本案原告起诉资格,XX县人民政府为本案适格的被告。进一步通过证据和辩论技巧,论证本案被告没有提供对案涉厂房作出的相关限期拆除决定书,被告对原告发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后,强制拆除时原告对限期拆除的起诉期限亦尚未届满,被告强制拆除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

 

法院支持了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刘建华律师的诉求,确认XX县人民政府于2020年6月3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以上就是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承办的厂房拆迁案例的解读,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大家还有什么想了解的法律知识或者咨询的法律问题,可咨询云合专业律师网的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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