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发布实施沙颍河城区段治理项目,对延安村庄的房屋进行征收,牛先生家所在的村庄划入征收范围。因牛先生建房的土地是村里的自留土地,征收方认为牛先生家的房屋是违法建筑,没有征收补偿,就强拆了牛先生家的房屋。
“自留地上不能建房,你这属于违建,拆除没有补偿!”面对拆迁的强硬态度,河南省周口市的牛先生不知所措,他没想到自己在沙河边自留地上建的房屋,居住多年,竟然会成为违建,而且拆迁方未履行法定程序,就把房子拆除了,屋里的家具全毁了,一点补偿不给,太冤了吧!牛先生想。
牛先生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委托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将拆迁方告上了法庭,要求拆迁方赔偿强拆造成的房屋损失费。
面对牛先生的诉请,被告拆迁方称:
根据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原告在其行政村拥有一处合法宅基地,其又私自占用可耕地建房,违反《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应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提起行政赔偿。原告房屋系违法建筑,且经相关部门进行了认定,原告主张房屋赔偿,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针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京云律师指出:
根据规定“先补偿、后搬迁”,才是房屋拆迁的合法程序,未对被拆迁方实行补偿就实施强拆,属于违法行为。在本案中,拆迁方在未与牛先生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就以其房屋是违法建筑的名义,将其强制拆除,明显违反了程序正当这一原则。
此外,即使牛先生的房屋是违建,但这也不是将其强拆的理由,再加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认定涉案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应当在征收公告前的摸底排查阶段进行,而不是在拆迁阶段才进行,故拆迁方的行为已经明显违法。
最后,拆迁方在实施强拆前,没有依法作出强拆决定,也没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且未依法举行听证程序,这也属于违反程序正当原则。
只要有一线希望,律师就应付出百分百的努力。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京云律师帮助牛先生拿到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确认被告对牛先生自留地上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判决书。
这不是终点,而是另一个起点。牛先生拿到判决书后,向被告邮寄行政赔偿申请。被告收到申请后,未予答复。京云律师不放过任何一次帮助当事人维权的机会,几经辗转,再次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赔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损失。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被告对牛先生自留地上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被告应对其违法行为对原告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拆迁方支付牛先生补偿款54000元
京云说法: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拆迁部门常用的手段就是“以拆违代拆迁”。归根结底,就是为了加快拆迁速度,降低拆迁成本。通常在实践中,大部分拆迁户只要听到自家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便不知所措,赶紧和拆迁部门签订补偿协议。但是在协议签订后,往往再很难通过法律的手段进行救济。
故而,若在征地拆迁期间,自家的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一定要及时地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毕竟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必须通过法定程序来认定,而并不是拆迁方自行决定的。因此,“拆违代拆迁”属于违法行为,对于被拆迁方的损失,拆迁方应当依法赔偿。
房屋征收是一个繁杂的系统工程,被拆迁方不仅要时刻关注各个阶段维权的期限问题,还要提防拆迁方实施的行为是否合法,若遇到拆迁方有不合法的行为,一定要及时的保存证据并积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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