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离婚调解书中的内容是可以反悔的吗?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王兴华律师在北京卫视《法治进行时》为您解答。
最近观众袁女士遇到了一件烦心事,多年前,他和前夫经法院调解离婚,当时在《民事调解书》中约定了,前夫单位分给前夫的一套公租房归袁女士所有,房子相关权益也都归袁女士。可没想到,几年后,袁女士突然得知,前夫背着她袁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子进行了房改,并且房本的名字写的是前夫的名字。袁女士找到前夫理论,前夫竟然改口说这套房子与袁女士无关了。为此,袁女士起诉到了法院,那像袁女士这种情况,房子还能不能要回来呢?
王兴华律师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这套房屋是前夫单位分给前夫的福利房,这种房子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具有出售对象、房屋价格的特殊性,在办理房改时,通常购买主体只能是单位职工本人,房本也落在职工名下,因此本案的焦点就是袁女士能不能依据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确认这套单位分给前夫的福利房归自己所有。
首先这套房屋在两人离婚时还不能办理产权证,也就是说当时房屋权属还没有明确,但是根据两人的协议可以看出前夫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放弃了这套房屋上所拥有的财产性权利,并将这份权利转移给袁女士,所以当房子可以进行房改和办理产权证的时候房子也理应是袁女士的。但鉴于房屋的价值较大,而且又是福利性质房,前夫是单位职工的身份在购房中还是起到重要的作用,所以前夫可以要求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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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不动产登记发生效力,但由于房改售房以及房屋权属登记的特殊性,在出售房改房时,不办理共有产权,房屋权属证书只办理在一人名下。如果房改房存在名实不相符的情况时,就不能仅根据房屋登记就简单地认定为个人财产,而是应当结合法律规定、房改政策和案件具体情况综合作出认定,否则将侵害配偶一方的合法利益。但是如果要确认房屋归非登记方所有,除非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否则很难推翻房屋登记的事实。
夫妻之间达成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通过订立契约对财产分割所作的约定,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在不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双方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该按照双方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履行,所以应当优先保护事实物权人,而不宜以产权登记作为确认不动产权属的唯一依据。
本案因房改政策规定等历史原因,导致离婚时已经处分给妻子的房子登记在了丈夫名下,根据双方离婚时的调解书和调节笔录来看,双方的真实意思是李先生放弃了这套房屋上所拥有的财产性权力,并把权力处分给袁女士,之所以离婚时没有确定产权仅仅是因为当时房子还不能进行产权登记。即使房子后来登记在了李先生名下,但是这并不能否认当时李先生在民事调解书中已经把房子处分给了袁女士的事实。
此外,因为这套房子是房改房,具有特殊的人身属性,李先生的职工身份在购房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所以李先生可以要求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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