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转股形式偷偷转走借款,那么对于当事人该如何追回欠款呢?下面就由北京京云律师事所小编整理了相关案例为大家解答相关的内容。
案件详情
2008年左右,武先生与徐先生通过赵先生介绍相识。在2010年至2011年间,徐先生多次向武先生借款,双方约定利率为月息5%。此间,徐先生向武先生出具多张借据,借款金额为950万元。
2011年9月,武先生多次找徐先生要求偿还借款。徐先生表示其欲以1400万元左右的价格收购该公司股权。徐先生提出再借款500万元。武先生考虑徐先生将款项用于收购该公司股权,且公司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所以同意徐先生再借款的要求。但只同意再出借450万元,此前950万元也必须用于收购股权。徐先生后借的450万元和之前借款950万元均通过中间人赵先生转到了公司出让股权的股东王某指定的北京某某汽车管理有限公司。
徐先生对借款出具了借据及补充协议。2012年5月28日,该公司在借据上盖章,明确表示徐先生所欠武先生款项由该公司在一年半内分期分批偿还。后徐先生收购成功但向武先生隐瞒,私下将其在该公司的股权过户给魏先生监管。武先生得知此情况后,经与徐先生、涉案公司和魏先生协商,2012年8月24日达成两份协议书。约定:凡是以该公司名义的贷款、融资应收款均优先偿还武先生。如魏先生对外转让涉案公司90%股权时,留出总股权30%的转让款支付给武先生。
股权转让时武先生享有知情权、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2013年3月6日,该公司在该协议书上加盖公章且其法定代表人何先生签字确认。后魏先生转让股权,但未告知武先生,亦未支付转让款。武先生出借款项后,多次向徐先生、该公司、魏先生催要,直至2013年初涉案公司才分两次向武先生支付了50万元。此后,徐先生、涉案公司或魏先生均未再偿还任何款项。
庭审现场
庭审中,魏先生确认其于2013年初将持有的该公司90%股权转让给何先生,转让金额为594万元 。因魏先生欠何先生款项故股权转让为抵账形式,何先生未再向魏先生支付款项。其向何先生转让股权未告知武先生。
刘建华律师认为:关于借款数额。武先生主张借款总额为1390万元。该数额与武先生提交的 2010年5月7日至2011年12月8日徐先生出具的7张借条总计金额相符。
而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武先生主张徐先生向其借款用于徐先生收购公司股东的股权。徐先生虽认可以武先生为代表的借款事实,但金额仅确认1300万元。涉案公司称武先生与徐先生之间借款不真实,双方存在串通。经过多方证实与考量。
法院判决
法院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先生、被告公司偿还原告武先生1250万元及利息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付清 ;
二、被告魏先生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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