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未告知被拆迁人进行陈述申辩直接拆房,拆迁律师:违法
2022-06-24 阅读:1251 京云律师
无论是征地拆迁实施还是拆除违法建筑,行政机关有义务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阻碍当事人行使陈述和申辩权,否则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下面就由北京京云律师事所小编为大家解答相关的法律知识,跟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案件详情》
原告黄某告诉京云律师,自己的的房屋坐落于苍南县××澳村,地号为B657-5-1。因建设“中广核浙江三澳核电项目”需要,被告将自己房屋及土地列入征拆范围。但三被告在没有发布拆迁公告、实施拆迁安置、征求被拆迁人意见、举行听证的情况下,在2017年5月15日将自己的房屋强制拆除。
之后京云律师又了解到被告霞关镇政府、苍南县住建局、苍南县国土局于2017年3月1日联合向原告发出《通知》,告知:“B657-5-1,你未经批准,擅自在霞关镇××村建房屋一间,涉嫌违反我国土地管理及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当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为此,特通知你在2017年3月5日前自行纠正。”原告未在上述期限内自行腾空并拆除,被告霞关镇政府、苍南县住建局、苍南县国土局于2017年5月15日联合组织人员对涉案房屋强制实施拆除。
《庭 审》
京云律师代理了黄某的案件并充分准备了证据,对此在庭审中三被告辩称: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或乡村庄进行建设,必须办理相应的土地和规划行政审批手续。原告黄某在未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在霞关镇××村××B657-5-1土地上建造房屋。
另外根据相关文件的规定,未经批准,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的,属于违法建筑物。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被告霞关镇政府、苍南住建局、苍南国土局于2017年3月1日向地号为B657-5-1户主联合发出限期腾空拆除通知书。原告未在上述期限内自行腾空并拆除,被告霞关镇政府、苍南住建局、苍南国土局联合组织人员对涉案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京云律师》
京云律师辩称:违法建筑依法应当予以强制拆除,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在违法建筑处置工作中,应当依法、规范、公正、文明行使职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三被告联合发出《通知》,责令原告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但B657-5-1户主未在上述期限内自行腾空并拆除。三被告未根据上述规定进行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迳行直接实施拆除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听取了京云律师的部分意见判决:确认三被告于2017年5月15日拆除原告黄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以上就是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小编整理的相关案例,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拆除房屋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直接强制拆除程序违法。对此还有任何疑问欢迎评论区讨论,当您遇到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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