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云拆迁律师】动用大型机械强拆房屋,导致当事人居无定所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2022-07-04 阅读:985 京云律师
【京云拆迁律师】动用大型机械强拆房屋,导致当事人居无定所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强制拆迁行为对人民群众的权益是很大的侵犯,因此我国对这样类似的行为是严厉禁止的。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强拆事件的话,一定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或者提前诉讼,千万不可以与强拆队硬碰硬,否则的话吃亏的只会是自己。
随着物权法的实施,在拆迁计划的过程中,将更多地人性化,更多考虑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不到万不得已时,是不能强制拆迁的。而接下来京云律师接到的案件真的是让人非常气愤!
原告对位于保定市阜平县阜某村的房屋有合法财产权,2017年5月19日,被告执法局在未出示合法强拆文件的情况下,百余名工作人员先对原告位于阜平县××镇房屋采取隔离措施,然后将用大型机械设备予以强制拆除,强拆造成原告大量物品尽毁(包括贵重物品、纪念物品),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家中老人精神受到严重刺激,致使原告家庭居无定所。2018年,原告向法院起诉后,保定市人民法院2018年6月20日出具行政裁定书,上诉后河北高院出具行政裁定书,均认定系被告执法局强拆原告房屋。
一、认定事实清楚,强拆程序合法。答辩人是县政府确定行使有关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根据阜平县相关文件的通知“依法独立履行城镇(乡)、村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镇(乡)、村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其他影响城乡规划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二、原告维权超过诉讼时效。答辩人于2017年5月8日对原告做出行政处罚,并于2017年5月8日送达,原告于2019年1月23日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答辩人认为原告已超出《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六个月诉讼时效。
京云律师认为:一、原告的起诉没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原告起诉的行政强制行为发生在2017年5月19日,当时被告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尚在复议程序中,被告也没有制作书面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原告。强制拆除房屋时,阜平县多个政府组成部门参与其中。而前一日,阜平县桥西街南延工程建设项目土地房屋征收指挥部(加盖公章为阜平县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对原告作出限期搬迁通知书,限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24:00时前腾空房屋,逾期将由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腾空原告房屋。因此,原告有理由认为,5月19日的行政强制是阜平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实施的征收拆迁行为。
二、被告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原告涉案建筑物建于2013年,被告于2017年5月19日对该建筑物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属于对已建成的违法建筑物实施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
经过多方考证法院听取了京云律师的部分说法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阜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7年5月19日对原告三幢建筑物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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