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都把购买学区房作为购房的第一要素来考虑,有时即使房价再高,只要是能使孩子上名校,家长们也在所不惜。学区房的诱惑力对于家长来说确实不小,但是以学区房为噱头给开发商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也存在不小的隐患。不少买了学区房不能上名校的纠纷也随之而来。那么合同中未约定购买房屋上名校,但开发商以学区房为噱头为销售房屋做宣传,是否对其具有约束力呢?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王兴华律师,在北京卫视《法治进行时》为您解答。
某开发商在售楼期间于当地主要交通要道上设立了大型广告牌,打出了“住XX小区,读XX中学”的宣传文案,陈先生想送女儿读这个重点中学,于是全款购买了这个小区的一套房子,结果在秋季招生时发现小区并不在划片招生范围内,孩子被学校拒收了。
陈先生非常生气,觉得开发商的虚假宣传给自己造成了巨大损失,要求退房并且赔偿自己高额的房贷利息、给孩子上私立学校的高额学费。但是开发商表示当初的宣传文案是给潜在购买者一个横向选择,只是措辞存在瑕疵但并不是一种承诺,所以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陈先生可以要求赔偿吗?数额怎么计算呢?
王兴华律师表示
开发商在广告上的这种宣传对陈先生是否决定买房具有重大的影响,虽然这并没有写入买卖合同中,也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现在陈先生的孩子不能在这个重点中学就读,导致了陈先生的购房目的无法实现,开发商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陈先生可以要求退房退款。
赔偿多少钱是一个关键,本案中陈先生可能会以开发商违反了消费中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虚假宣传可以要求三倍赔偿去主张,但是在我国法律实践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主要是与工业产品有关的,而且是针对动产而言,其中规定的惩罚性赔偿不能直接适用于商品房消费中。
法院一般会综合参考房屋的购买时间、房屋价格上涨情况,合同实际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开发商赔偿一个足以弥补陈先生损失的数额。
结 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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