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跟集体土地征收一样,都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利益,所以征收程序,房屋征收需要符合什么条件,对被征收人如何补偿,征收原则又是什么等法律上均有着严格的规定,相关部门在征收时,必须要按照法律规定的进行,必须要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项目必须要符合法律上规定的公共利益,不能肆意妄为地征收,否则征收行为可能就侵犯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被征收人就有权拒绝签订补偿协议,拒绝交出土地房屋、房产证等。那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究竟要符合什么条件呢?究竟如何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呢?下面我们就结合征补条例中的规定,来告诉大家
首先房屋征收项目必须是为公共利益,这是很重要的一点。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以及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确需要征收老百姓房屋的,可以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所以,实践中,房屋一旦被纳入征收范围内的话,那么被征收人首先就可以审查征收项目是否是因公共利益,如果不是,那么征收就是不合法的。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征收项目还必须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还应当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倘若征收项目不符合上述规划或计划的话,那么征收同样也是不合法的,此时被征收人就可以向上一级有关部门举报或是反映,要求他们进行查处。
无论是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还是集体土地征收中,多多少少都会遇到一些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房屋。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相关部门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就需要对未经登记的房屋的合法性进行调查、认定。对于认定为违法建筑的需要给予补偿,对于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则不予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实践中,如果相关部门是在作出征收决定后,或是在未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才开始对这类房屋的合法性进行调查、认定的话,那么则就违反了上述的法律规定,是不合法的。
总之,京云律师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一旦发现征收方的征收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中规定的,那么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及时地得到保障,被征收人一定要积极地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反映或是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可在专业的帮助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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