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成都市某区的崔女士遇到了麻烦事,她想要了解与自身权益相关的政府信息,写了一封信请求信息公开,不料相关部门答非所问。这可急坏了崔女士,她委托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并将相关部门起诉至法院,最后,在京云律师张友伶的帮助下,打赢了官司。
2018年7月10日,崔女士与成都某公司签订了《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崔女士购买了成都某公司开发的位于成都市某项目商品房。合同签订后崔女士依约支付了购房款。因此,崔女士与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系申请信息公开的适格主体。
2022年1月10日,崔女士采取邮政EMS的方式向成都市某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邮寄了涉及成都市某区涉案项目的规划条件、控制性详情规划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22年1月13日成都市某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收到了崔女士的邮件,于2022年2月7日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没有公开该项政府信息。
崔女士认为,成都市某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自己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行为违法,故委托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张友伶律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
一、判令撤销成都市某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2月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二、判令成都市某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法公开涉及成都市某区涉案项目的规划条件、控制性详情规划;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庭上成都市某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辩称:
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具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妥。根据原告崔女士的信息公开申请内容描述,被告以“成都市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查询,未检索到崔女士所申请公开的信息。据此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告知崔女士政府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请求驳回崔女士的的诉讼请求。
针对被告的辩解,京云律师张友伶据理反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成都市某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具有受理并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成都市某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收到崔女士要求公开“成都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涉案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土地出让合同及土地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规划条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申请后,在“成都市国土资源档案系统”中以“成都市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检索结果为“0条”,故回复原告崔女士该其申请的信息内容不存在。
张友伶律师认为,崔女士随申请表一并向成都市某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邮寄了《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即表明其申请公开的是涉案项目的相关信息,而被告成都市某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仅以原告崔女士自述的开发公司“成都市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并作出申请信息内容不存在的回复,不能证明其已经履行了检索义务。在此情况下,被告成都市某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证据不足,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法院经审理查明:
因被告成都市某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已对原告崔女士申请公开的涉案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土地出让合同及土地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作出处理并回复,本案判令被告成都市某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新答复已无必要,故被告成都市某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仅应对原告崔女士申请公开的“成都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成都市某涉案项目的规划条件、控制性详细规划”重新答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成都市某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2月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二、被告成都市某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原告崔女士申请公开的“成都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成都市某区涉案项目的规划条件、控制性详细规划”信息重新答复。
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成都市某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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