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购买了北京通州区的一个商业楼的商铺,购房款交付了 533475 元。购买时为期房,开 发商宣传得非常好,李女士满心欢喜等待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一到,就办理收房手续,开始经营自己的生意。
合同约定的 2013 年 11 月 15 日交房时间到了,但是这个商业楼却根本没有开始运营使用, 周围荒凉渺无人烟,李女士购买的商铺根本无法正常经营。李女士美梦破碎,购房款已经交了,自 己又等了那么久,所有的计划都无法实施,难道要竹篮打水一场空?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女士委托了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将案件交给了刘建华律师的办案团队。
胜诉过程
刘建华律师办案小组,迅速针对本案制定了详细维权策略和解决思路。调查取证、整理材料、 和当事人进行详细沟通、了解案件背后的政策和信息。准备妥当之后,刘建华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依法解除李女士和北京 XX 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返还李女士 533475 元的购房款以及违约金若干。
北京 XX 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同意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要求合同继续履行,理由是房屋已具备交付条件,已经多次通知李女士办理入住,是李女士的原因不收房,因此公司不构成违约, 而且李女士也超过了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期限,应该丧失了合同解除权。
刘建华律师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 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李女士与 XX 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XX 公司应于 2013 年 11 月 15 日前向李女士交付 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且商业楼亦应在 2013 年 12 月 28 日达到使用条件,但截至开庭时,房屋所 在楼层的商铺亦未能开业经营。李女士购买的涉案房屋为商业用途,房屋的性质要求李女士的经营 必须依托整体的商业运营和所处的商业环境,现在的情况李女士根本无法实现商铺的经营目的。
最终法院支持了刘建华律师的主张,认为理由正当,证据充分,判令解除李女士和北京 XX 房 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并且在合同解除后,XX 公司返还李女士已交纳的购房款 533475 元以及违约金若干。
李女士成功拿回了自己的购房款,得到了应该得到的违约赔偿,非常感谢刘建华律师和京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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