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上讲,拆迁协议是基于双方平等协商而自愿签订的,其性质属于民事合同,一旦被拆迁人在协议上签字,就等于认可协议中的拆迁安置方案与补偿价格,即使赔偿补偿价格很低也没有办法后悔,不得再主张协议无效。
要想撤销协议,被拆迁人可以采取与拆迁方进行协商谈判的方式,要求提高补偿价格;还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的方式,要求判定协议无效或者撤销协议。因为无效合同是没有任何约束力的,这样就争取到了重新签订协议、提高补偿价格的机会。
一般来说,发现补偿太少而想撤销协议是非常难的,但也不是完全不可能。那么怎么才能撤销协议,而自己还不违约呢,那么就要从房屋拆迁立项、拆迁方案制定程序和签订的拆迁协议这三个方面想办法,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才有可能撤销协议。
⑴房屋拆迁是否在合法拆迁范围之内,是否已经获得市县级政府立项批复,这就需要向城改或者棚改办申请信息公开,要求提供集体土地或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城改或者棚改立项批复。
⑵如果是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那就要求提供集体建设用地征收批文,可以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信息公开。
⑶制定拆迁安置方案时有无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⑷制定整村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时,是否经过2/3以上村民代表签字同意,是否经村委会、村党支部和监委会同意。
⑸被拆迁人是否有证据表明是在遭受欺诈或胁迫的情况下,非自愿地签订了明显不公平拆迁协议,就种情况就需要保留相关证据,以证明签订拆迁协议时受到可欺诈或胁迫。
⑹不是户主本人签订的拆迁协议。
⑺签订拆迁协议的签字者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即使出现上述情况之一,如果被拆迁人想通过诉讼方式撤销协议,还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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