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随着大家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有意识地在生前订立遗嘱,但因为种种原因,一些老人可能会在生前不断的更改遗嘱,者订立了几份不同的遗嘱,那么,当订立的遗嘱内容发生冲突时,究竟哪份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呢?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兴华律师,在北京卫视《法治进行时》为您解答。
观众李女士的父亲前些年生了场大病,为了让父亲的老伴好好照顾父亲,李女士的父亲写了一份自书遗嘱,说自己去世后房产和存款都留给老伴。可没想到,遗嘱写完了,老伴却立刻变了脸,对李女士的父亲不闻不问。
后来李大爷为让儿子好好照顾自己,又跟儿子去公证处做了一份公证遗嘱,说把财产都留给儿子。然而又因为临终前跟儿媳妇闹矛盾,病危时李大爷再次当着医生和护士的面,说把财产全部留给女儿,也就是李女士。现在李女士的父亲去世了,李女士问,父亲的临终遗言作数么?自己该怎么办呢?
《民法典》在继承编对遗嘱继承进行了重大修改,对于涉及存在多份遗嘱的情形,不再认定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而是采用立遗嘱时间的先后标准。民法典中具体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均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所立遗嘱内容为准。
本案中,即使三份遗嘱都是老人当时的真实想法而且形式上也符合法律的规定,但是也只有最后临终前留给李女士的遗言作数。所以不要以为老人给留了遗嘱给你,就可以不闻不问只等老人去世之后继承遗产,即使是公证过的,老人也可以随时改变主意。就算老人不留遗嘱,赡养老人也是法定义务,别让老人在最需要关心和照顾的时候感受到这种来自最亲的人的伤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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