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京云律师称:我方当事人向被告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两日后,被告收到该申请后拒不答复。并且于2019年3月8日才作出答复,已超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答复期限,构成程序违法,严重侵害了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告并未收到,并已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告做出告知,原告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其公开职责权限范围,也并未保存该信息的书面答复,该答复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双方向法院提供了证据,并进行了质证。
针对被告的观点,京云律师称:原告寄出的EMS快递单上所填写的受送达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电话号码与建设局实际住所地、使用电话的情况相符。且案涉邮递员已按照前述地址就该邮件进行了投递,该邮件由门卫实际签收。根据原告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与邮件底单中所书的内件品名,可以认定原告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告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以,被告于2018年11月13日收到原告的申请,至2019年3月8日作出答复,已超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答复期限,故建设局信息公开申请逾期答复的行为构成程序违法。
最终,法院认可了京云律师的观点,确认建设局超期答复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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