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信息公开,政府却置之不理怎么办,刘建华律师维护当事人知情权胜诉
申请信息公开,政府却置之不理怎么办,刘建华律师维护当事人知情权胜诉
2022-08-01   阅读:952   京云律师

案情简介

 

 

原告公司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某村 X,正涉及绿化拆迁工作。

 

为了了解园林绿化局工作部署, 对宋庄镇内重点道路进行绿化提升改造工作,原告公司在 2017 年 1 月 23 日向被告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2017 年 2 月 1 日被告政府就已经收到申请,但却一直没有任何回复,甚至超过 30 个工作日。 

 

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 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 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胜诉过程

 

 

刘建华律师认为:由于被告政府没有履行法定的信息公开义务,对原告公司的申请没有任何答复,现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政府未在法定期间向原告公司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

 

 院认为,因被告政府陈述并未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故无从谈及对是否构成重复申请的认定,同时需要指出,无论该申请是否为重复申请,被告政府均应予以合理回应,而非置之不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令被告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原告公司提出的“通州区政府及通州 区园林绿化局工作部署,对宋庄镇内重点道路进行绿化提升改造工作,以满足北京市及通州区关于重点道路绿化提升工作的相关要求的宋庄镇大庞村村庄规划”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答复。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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