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先生和妻子离婚时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将两人共同所有的一套住房归汪先生所有,作为补偿汪先生给女方50万元,离婚后没过多久,双方想复婚了,两人又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这套住房由两人共同所有。可惜两人又闹掰了,没结成婚,女方要求按照后签的这份协议书去分割这套房产,汪先生不同意,两人闹到法院。
问题:前后两份约定,应该按照哪份协议书来呢?房子究竟归谁呢?
王兴华律师表示
首先两人在离婚时签订的协议书是有效的,但想要复婚时签订的第二份协议书,对于第一份当中约定的房产归属问题进行了变更,就是由汪先生独自享有全部产权变成了享有一半,这份协议书没有改变汪先生向女方支付补偿款50万的义务,但却使得汪先生让渡部分财产份额,这个法律后果是女方没有支付任何对价却可以单方收益,具有无偿性,再者第二份协议书签订的目的和前提在于双方想要复婚,所以综合这两点可以认定第二份协议书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条件是结婚,赠与的是房子的一半产权。
现在双方明确表示不再复婚了,这个表示一旦做出,第二份协议书关于财产赠与的约定就应当随即失去法律效力,这套房屋的产权状态回到签订第一份协议书后的状态,所以现在应该按照第一份协议书中的约定去处理,房子归汪先生所有,汪先生给女方支付50万补偿款。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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