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拆迁律师:政府越权违法拆除房屋,法院最终确认违法
2022-09-05 阅读:814 京云律师
一处小院,一处菜地,可以说是不少人的梦想。我们可以在自己的小院子里种花种草,养自己喜欢的东西,干自己喜欢的事。但是,有的人不仅在院内种菜,还将自己的菜地延伸到了院外。这种事应该怎么处理,当政府进行清拆时我们又该怎么维权?
谷先生是某煤矿退休职工。1987年7月7日,该园煤矿向谷先生发放职工住私房登记卡,载明其在某地分得砖木房屋三间。因此,谷先生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和相关土地使用权人。
2017年,谷先生的这些房屋被当地政府列入征收范围,但谷先生始终未见过当地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等法定文件。因无法确认征收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谷先生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没有与该政府委托的拆迁办工作人员签订补偿协议。2018年9月30日,未经任何合法程序,当地政府委托的拆迁办工作人员即对谷先生房屋西侧院墙及院外原告种植的蔬菜等地上物进行强制拆除清理,并在拆除过程中对西侧房屋造成严重破坏。
权益受到损害的谷先生委托京云拆迁律师作为自己的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京云拆迁律师在了解案情与调查相关证据后,提出了专业的代理意见。
京云拆迁律师起诉称:拆迁办工作人员对原告围墙等地上物的强制拆除行为和对原告西侧房屋的破坏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作为委托方,被告政府应当依法对上述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之规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于2018年9月30对原告房屋地上物进行强制拆除并破坏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一、答辩人对原告违建院墙进行拆除的行为合法。原告不能出示任何凭证证明其享有围墙占用土地的使用权,经相关部门核实,其围墙属于违章构筑物。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相关责任部门对原告违建院墙依法进行了拆除,答辩人未对原告房屋造成损害。
二、答辩人对原告院外地上物进行清理的行为合法。原告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私自占用公共区域用于种植蔬菜、堆放废弃物的行为违法。该地住建局城管执法大队的执法人员多次上门对原告做思想工作,告知原告违法行为对周边居民的生活影响严重。多次沟通无果后,执法人员对原告占用公共区域种植的蔬菜、堆放的废弃物进行了清理。请法院驳回谷清的诉讼请求。
对此,京云拆迁律师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以处罚款。本案中,被告区政府依据上述规定对原告涉案房屋的部分院墙及院外地上附着物进行强制拆除并对其部分房屋造成损坏,系超越职权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最终,法院接受了京云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确认被告对原告房屋的部分院墙及院外地上附着物实施强制拆除并对部分房屋造成损坏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告政府采取补救措施。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政府负担。
谁才应该对强拆行为负责,来看看法院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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