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在夜间或者节假日拆除当事人房屋,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犯。这一点,我国法律也有相关规定。《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宋先生是聊城市某村村民,在该村西南角获得村内集体土地一宗(约1066平方米)并在上述土地内建有房屋约600平方米,用于自己及家人居住和从事鸡苗孵化生产经营使用。这些土地的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均是宋先生依法获得的合法权益。2018年聊城市实施棚户区改造计划,宋先生的上述土地被列入征收范围。
2018年7月27日当地政府作出征收土地通知。2018年9月5日当地国有资源局分局、当地街道办事处某村委会、区财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2019年2月2日夜间23点许,宋先生上述房屋突然遭到违法拆除破坏。在此之前,宋先生没有收到关于房屋要拆除的消息。宋先生遂起诉当地政府,委托京云拆迁律师作为自己的代理人。
京云拆迁律师在收到代理委托后,第一时间了解案情并提出了自己的代理意见。法庭上,京云拆迁律师称:被告在没有事先通知原告,没有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形下,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的夜间,安排施工人员对原告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于2019年2月2日夜间对原告的600平方米房屋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无事实依据,被告从未强拆过原告房屋,也没有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原告房屋进行强拆。经被告了解,原告房屋系在承包土地上非法建设的违法建筑。原告承包地因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需要,2018年被政府依法征收,征地补偿款已经依据补偿协议约定补偿到位,原告对土地被征收事项未依法提出任何异议。故原告的违法建筑被拆与被告无关,原告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对此,京云拆迁律师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即使案涉房屋系违法建筑,也应当经有关部门认定后,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拆除,被告未提交其实施强制拆除原告案涉房屋前已履行了法定程序的相关证据,故被告实施被诉强制拆除行为属程序违法。
最后,法院认可了京云拆迁律师的部分观点,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宋房屋的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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