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拆迁律师:不服补偿决定上诉后房子被强拆,法院最终确认违法
北京拆迁律师:不服补偿决定上诉后房子被强拆,法院最终确认违法
2022-09-08   阅读:768   京云律师

  为了保证国家稳步发展,促进国民经济建设和公共利益的需要,不少地区走上了拆迁征收的道路,同时也意味政府和人民遭遇史无前例,涉及民生大事的“摩擦”,居民搬离相伴多年的房屋不仅要适应新的环境还伴随不少财物消耗,但是有很多民众也表示政府部门工作到位,补偿合理,自己当然愿意为国家规划出份力。但事与愿违,即便如此也有政府轻易辜负民众的信任。难道被征收就代表随时可能失去居所吗?

  刘先生有一套位于商丘市西街口,建筑面积91.62平方米砖混结构的住宅。于2014年7月4日,梁园区政府为了促进郑徐客专高铁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作出了《关于对郑徐客专高铁建设梁园段道北配套设施及路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刘先生的房屋就位于被征收范围内。2014年8月25日,梁园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并向刘先生送达。就在刘先生不服该补偿决定提起提起上诉后,梁园区政府组织人员私自将房屋拆除,刘先生对政府的决定产生质疑,找到京云拆迁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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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庭上,在京云拆迁律师的帮助下,刘先生向法院提供租房协议,房租收条和判决书等证据控诉政府罔顾信任,不法拆除的行为。

  京云拆迁律师同样表示:位于商丘市梁园区的房屋虽然被划入征收范围内,但是在2014年12月4日,梁园区政府的擅自拆除行为已被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因该行为侵犯刘先生的合法权益,也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故提起本案诉讼,希望法院根据选择产权调换而进行计算,请求判令梁园区政府赔偿安置费22500元、房屋租赁费22500元、屋内物品损失158000元,共计203000元。

  被告辩称:政府虽然在拆迁过程中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其拆迁行为并未造成原告的损失,不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原告刘晓世的诉讼请求。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向法院提供了证据,双方进行了质证。

  针对被告的观点,京云拆迁律师在法庭中表示:虽然涉案房屋已被生效的房屋征收决定征收,但梁园区政府未按照法定程序对涉案房屋进行拆除,其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因程序违法被本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关于刘先生主张的安置费用,包括房屋于2014年12月4日被强制拆除,至本案裁判之时的36个月,共计安置费19789.92元(91.62×6×36﹦19789.92)。同时,因强制拆迁行为造成房屋室内物品损失的5000元。梁园区政府应当赔偿其损失共计24789.92元。最终,法院认可了京云拆迁律师的观点,责令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刘先生人民币24789.92元。

  其实,看完整个案件的民众大致明白刘先生一开始并未强烈反对国家征收决定,反而通过诉讼主动主张合理的补偿金额,但是却政府在判决下来后未按法定程序擅自拆除,或许在这个政府眼中刘先生房屋被拆除和补偿金数额已经板上定钉,但对于居民来说,争取补偿金只是他们积极响应国家号召的表现,根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

  履行义务的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同时,强制拆除房屋前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由此可知,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该履行催告义务,若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的,需要听取当事人意见,这是强制执行的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在未履行催告以及未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下便实施强拆,属于违法强拆行为。对被征收人的房屋欲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若没有法院作出的裁决便实施拆除行为,则属严重的程序违法。政府无论在拆迁决定做出前后都应当及时通知居民,让用户留有充分的时间维护权益,政府不经允许擅自执行,不仅辜负人民群众的信任还蔑视国家法律法规,为了达到和谐与效率的高度统一,政府在涉及民生事宜上应积极听取民众意见,了解人民实际需求,协同广大人民群众配合之下加强社会建设,构建社会主义文明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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