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环境治理过程中,执法部门会责令建设违法建筑的一方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逾期不履行处理将会依法强制执行。但是有些时候部分执法部门在期限还未到时就采取了强制措施。那么,这种自行拆除的期限未到,同时也未经催告和批准的情况下,执法部门能否将“违章建筑”强制拆除?这种行为是否合法?下面我们来看看京云拆迁律师是如何做的。
2007年12月17日,鹤洞供销社与徐先生签订《旧房改造合作开发协议书》,约定双方就鹤洞供销社自有的旧房进行合作重建,并对房屋进行了扩建。2018年9月17日,当地执法局以鹤洞供销社和徐先生为当事人作出《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当事人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自行无条件拆除上述违法建设,逾期不履行该处理决定,将依法强制执行。2018年9月20日,执法局对案涉房屋实施强制拆除,余下合法产权部分未予以拆除。徐先生不服当地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将其房屋强制拆除的行为,找到了京云拆迁律师寻求帮助。
在法庭上,京云拆迁律师称:我方当事人所购的房屋由其出资新建,后房屋所在地由于“城中村”改造项目,与当地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一直未达成补偿协议。2018年9月20日,将我方当事人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其行为未遵守法定程序也未依照法律法规履行,严重侵害了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原告建筑物属于违法建设,被告具有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进行查处的行政职能。被告作出《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并拆除涉案违法建设,有法定职权依据、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律规定。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双方向法院提供了证据,并进行了质证。
针对被告的观点,京云拆迁律师称:我方当事人的房屋虽然是违章建筑,执法局在对违法建设进行查处时,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及查处违法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作出处理决定、公告、催告等程序并经区政府批准。当地执法局向我方当事人作出了《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当事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自行无条件拆除上述违法建设,逾期不履行处理决定将依法强制执行。但是却在3日后就对案涉房屋违建部分完成拆除,既未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催告、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等相关程序,也没有取得区政府的批准,强制拆除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认可了京云拆迁律师的观点,确认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强制拆除的行为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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