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行政机关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材料和规范性文件,视为作出的行政行为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赵女士告诉京云拆迁律师,自己依据签订的《租地协议书》,对位于涉案的3.38亩土地享有合法使用权,自己投资在该土地上建设厂房,用于生产经营。2017年6月12日,被告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在程序和实体上均存在严重违法。
赵女士认为自己承租土地并建设厂房,被告却将厂房认定为库房,理由不成立;
另外《限期拆除通知书》作出程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而自己并没有享有该权利。于是找到京云拆迁律师请求替其维权。
京云拆迁律师针对此案认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要符合法定程序,要有确凿的证据证明,且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而本案被告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认定原告建造的建筑物为违法建筑,应当对其认定的事实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可在庭审中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其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和程序合法,应视为被告镇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没有证据,应予撤销。
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6月12日对原告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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