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云拆迁律师:未达成补偿协议,房子就被强拆?确认行政机关违法!
2022-09-15 阅读:582 京云律师
拆迁补偿协议是被征收人在拆迁过程中获取补偿的重要保障,但有时候由于种种因素,被征收人一直无法与征收方就补偿方案达成协议,而选择暂时不签订补偿协议。但是在被征收人准备进行下一步措施时,有些征收方却直接强拆了房屋,逼迫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如果要到这种情况被征收人应该怎么办呢?下面让我们来看一看京云拆迁律师是如何解决的。
何先生房屋位于某工程建设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范围内。
2017年3月26日,县政府向何先生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同时也向何先生作出限期搬迁通知书,并于当日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向何先生送达。但在2017年5月20日,县政府便组织相关部门对何先生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
何先生对于县政府强制拆除自己房屋的行为十分不满,便找到了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在法庭上,京云拆迁律师称:我方当事人的房屋位于项目征收范围之内,拆迁补偿问题正在协商之中,尚未签订补偿协议。2017年5月20日,被告在未出示任何强拆文件的情况下,先对我方当事人房屋采取强制隔离措施,后使用大型机械予以强制拆除,该强拆行为造成我方当事人大量物品尽毁,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致使我方当事人家庭居无定所,也失去了后续的生活来源。并且,为达到逼迫我方当事人签订补偿协议的目的,被告在未经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强拆我方当事人房屋,违反法律,侵害了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该工程建设项目土地房屋征收指挥部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不违法。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双方向法院提供了证据,并进行了质证。
针对被告的观点,京云拆迁律师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县政府于2017年3月26日向我方当事人作出并送达涉案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该征收补偿决定书载明,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涉案房屋于2017年5月20日被强制拆除,该拆除行为发生在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内,且被告县人民政府未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强制执行即强制拆除房屋,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定。
最终,法院认可了京云拆迁律师的观点,确认被告县政府强制拆除原告何先生房屋行为违法。
所以,被征收拆迁人在收到补偿决定及相关文件后,可以及时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如果在此期间遭遇强拆的,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合法权益。
何俊田与阜平县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判决书
(2018)冀06行初24号
原告何俊田,男,汉族,1972年4月4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
委托代理人刘建华,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国龙,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保定市阜平县阜平镇北街,组织机构代码72880306-8。
法定代表人刘靖,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冯朝阳,该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建亮,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俊田诉被告阜平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拆除一案,于2018年1月10日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受理后,于2018年1月13日向被告阜平县人民政府送达了行政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何俊田的委托代理人刘建华、王国龙、被告阜平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冯朝阳、李建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俊田诉称,原告的房屋位于保定市××××镇东坑,因“阜平县桥西街南延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原告房屋位于该项目征收范围之内,拆迁补偿问题正在协商之中,尚未签订补偿协议。2017年5月20日,被告在未出示任何强拆文件的情况下,先对原告房屋采取强制隔离措施,后使用大型机械予以强制拆除,该强拆行为造成原告大量物品尽毁,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致使原告家庭居无定所,也失去了后续的生活来源。原告认为,为达到逼迫原告签订补偿协议的目的,被告在未经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强拆原告房屋,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一、确认被告于2017年5月20日对原告位于阜平县阜平镇东坑房屋进行强拆并毁坏屋内物品的行为违法。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何俊田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房屋买卖合同;证据2.阜平县公安局行政答辩状。
被告阜平县人民政府辩称,一、答辩人为了实施桥西街南延工程及阜平县城镇总体规划,于2016年11月13日发布阜平县人民政府关于阜平县桥西街南延工程建设项目土地房屋征收的公告,并已生效。因原告不同意征收,答辩人于2017年3月26日作出阜政征实决字(2017)006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征收原告何俊田的房屋,但是何俊田对该征收决定不复议,也不履行。阜平县桥西街南延工程建设项目土地房屋征收指挥部依法作出限期搬迁通知书。为了该工程及阜平县城镇总体规划的实施,答辩人责成阜平县桥西街南延工程建设项目土地房屋征收指挥部对桥西街南延工程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及拒绝征收的被征收人统一进行了依法拆迁,并已实施完毕。二、阜平县桥西街南延工程建设项目土地房屋征收指挥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未给原告造成大量物品尽毁。三、阜平县桥西街南延工程建设项目土地房屋征收指挥部是由阜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成员单位组成。2017年5月20日,阜平县桥西街南延工程建设项目土地房屋征收指挥部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不违法。综上,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何俊田的诉讼请求。
被告阜平县人民政府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征收房屋现场勘察表;证据2.征收房屋平面图;证据3.阜平县桥西街南延工程建设项目指挥部出具通知;证据4.阜平县桥西街南延工程建设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评估报告书;证据5.阜平县桥西街南延工程建设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货币补偿费用明细表;证据6.阜平县桥西街南延工程建设项目指挥部出具告知书;证据7.阜平县人民政府阜政征补决字(2017)006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证据8.阜平县桥西街南延工程建设项目土地房屋征收指挥部出具限期搬迁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经庭审质证,原告何俊田对被告阜平县人民政府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证据1、2、3的真实性、合法性不认可。被告没有提交证据原件,真实性无法核实,未给原告送达。证据1、2上没有相关部门印章,多处内容均为空白,合法性不认可;证据4、5,合法性均不认可,被告没有将该两份证据送达原告,致使原告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对证据4的评估结果提出复核;证据6,真实性、合法性不认可,被告未提交原件,无法核实真实性,该告知书也没有送达原告;
证据7,对补偿决定书的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不认可,原告已经对该补偿决定书提起诉讼。对送达回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均不认可。该征收补偿决定书没有直接送达原告;证据8,真实性、合法性均不认可,被告没有将通知书送达原告,送达回证上无原告签字,没有提供见证人身份证明以及工作单位证明,见证人属于证人,没有出庭作证。
被告阜平县人民政府对原告何俊田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证据1,无异议;证据2,无法证明被告拆迁行为的违法性。答辩状只是答辩人的一个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该证据证明力不认可。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告何俊田提交的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阜平县人民政府提交的证据具备真实性、关联性,但无法证明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合法。
经审理查明,原告何俊田房屋位于保定市阜平县××镇××东坑,在本案所涉桥西街南延工程建设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范围内。 2016年11月13日,被告阜平县人民政府发布阜平县人民政府关于阜平县桥西街南延工程建设项目土地房屋征收的公告。2016年11月23日,对原告何俊田的房屋进行了现场勘查。2017年3月14日,保定凯瑞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土地房屋征收评估报告书。2017年3月26日,被告阜平县人民政府向原告何俊田作出阜政征补决字(2017)006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于当日向原告何俊田送达。 2017年5月18日,阜平县桥西街南延工程建设项目土地房屋征收指挥部向原告何俊田作出限期搬迁通知书,并于当日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向原告何俊田送达。2017年5月20日,由被告阜平县人民政府设立的阜平县桥西街南延工程建设项目土地房屋征收指挥部组织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被告阜平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3月26日向原告何俊田作出并送达涉案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该征收补偿决定书载明,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保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阜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涉案房屋于2017年5月20日被强制拆除,该拆除行为发生在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内,且被告阜平县人民政府未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强制执行即强制拆除房屋,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阜平县人民政府2017年5月20日强制拆除原告何俊田房屋行为违法。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阜平县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苏静明
审判员 杨晏燕
审判员 夏景华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南佳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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