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会问了,“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之后,房屋一定会被拆除么?”。律师告诉您,不是的。但是如果您只是一味的等待错过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那么就有可能面临强拆。所以,如果认为相关机关认定有误,自己不是违建或者不应该被拆,亦或是地方政府未依法履行法定程序,那么您就要及时行使权利,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通知文书。
胜诉案例分享
案件详情
原告黄先生诉称,原告与大沙镇某村委会新农村村民小组签订租赁土地合同,承包该村约0.49亩土地并在该承包地上建设房屋。2019年8月15日,被告向原告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通知书》,内称原告擅自在村委会新农村兴建房屋,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限原告在8月22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将土地复耕,对逾期不落实整改的,将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对违法用地及违法占地行为予以依法强制整治,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2019年8月27日,案涉的建筑物被强制拆除。
庭 审
原告请求:
原告黄先生认为被告于2019年8月15日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通知书》违法,为防止自身利益受损,黄先生联系到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并委托刘建华、王国龙二位律师共同维权。京云拆迁律师介入案件后,迅速调查取证,并与当事人积极沟通协商了解具体情况,并在法定期限内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于2019年8月15日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通知书》违法。
对此,被告辩称:
被告四会市大沙镇人民政府辩称,因原告在未取得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非法擅自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违法建筑物。2018年4月25日四会市国土资源局、四会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和被告联合向原告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原告按期整改,拆除违法建筑物,将土地恢复原状。但原告对此一直没有进行整改。2019年8月15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发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通知书》,要求原告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告向原告发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通知书》是依法履行职能的合法的行政行为,不存在行政行为违法情况。
京云拆迁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的规定。被告四会市大沙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通知书》认定原告黄某未经批准非法擅自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违法建筑物,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虽名为通知书实质上是违法建筑的认定决定,原告对被告作出其涉案房屋为违法建筑的认定不服,依法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被告在对原告涉案房屋进行查处并将其认定为违法建筑的过程中,未依法告知原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程序上存在瑕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本案中,因被告四会市大沙镇人民政府在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通知书》之前,没有告知原告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取原告的陈述申辩意见,充分保障原告的合法权利,剥夺了原告的救济权利,故被告四会市大沙镇人民政府直接向原告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通知书》程序上存在瑕疵,依法应予撤销,但案涉的建筑物已被强制拆除完毕,已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因此依法应当确认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通知书》违法。
最终判决:确认被告四会市大沙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8月15日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通知书》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四会市大沙镇人民政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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