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原告陈先生诉称,其房屋坐落于霞关镇××澳村。因建设“中广核浙江三澳核电项目”需要,被告苍南县霞关镇人民政府将原告房屋及土地列入征拆范围。但被告在没有发布拆迁公告、实施拆迁安置、征求被拆迁人意见、举行听证的情况下,于2017年5月14日将原告房屋强制拆除。涉案强制拆除行为无论在程序和实体上均严重违法,侵犯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
原告请求:
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实施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对此,被告辩称:
被告霞关镇人民政府辩称,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或乡村庄进行建设,必须办理相应的土地和规划行政审批手续。原告陈某在未经政府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在霞关镇土地上建造房屋。根据规定和苍政办文件的规定,未经批准,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的,属于违法建筑物。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被告霞关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5月5日向地号为A341-7-7户主发出限期腾空拆除通知书。原告未在上述期限内自行腾空并拆除,被告组织人员对涉案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原告要求确认被告拆除行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原告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京云拆迁律师认为:违法建筑依法应当予以强制拆除,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在违法建筑处置工作中,应当依法、规范、公正、文明行使职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中,被告于2017年5月5日发出《通知》,责令户主于2017年5月9日前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但在户主逾期不拆除的情况下,被告未根据上述规定进行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迳行直接实施拆除行为,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鉴于涉案房屋已经实际拆除,被诉拆除行为已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原告要求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被告苍南县霞关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5月14日拆除原告陈某坐落于苍南县霞关镇三澳村宫后地号为A341-7-7房屋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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