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居住权,一般是指对他人所有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享有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一直以来,我国并无居住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设专章对居住权进行了专门规定,以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那么,拥有“居住权”的房子遭遇拆迁,居住权人合法权益该如何保障?
廖奶奶和张爷爷是再婚夫妻,前些年张爷爷去世之后曾留下一份遗嘱,说自己唯一的一套房子留给子女,但是廖奶奶可以在房子里居住至百年,子女们任凭谁也不能赶走廖奶奶。廖奶奶原本以为,有了遗嘱上这句话,就可以踏踏实实在这套房子住到百年,可没成想,前不久这套房子拆迁了,子女拿走了经济补偿,根本没要房子。这次拆迁,导致了廖奶奶无家可归,她该怎么办呢?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王兴华律师表示
廖奶奶虽然和张爷爷的子女没有血缘关系,但在张爷爷去世前廖奶奶悉心陪伴照顾,现在被如此对待不仅与道义相悖,在法律也不支持。
张爷爷生前对遗嘱进行公证,表明让廖奶奶可以居住在此,按照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以遗嘱设立居住权的,无需办理登记就可以取得房屋的居住权。
那么现在房屋被拆迁,廖奶奶的居住权无法直接行使,但是不代表权利消灭了,张爷爷为廖奶奶设立居住权的本意,就是为了在自己百年后解决廖奶奶的居住困难问题,让廖奶奶老有所居,那么张爷爷的子女应当尊重父亲的遗愿,基于公平原则、从保障廖奶奶正常生活、居住的角度出发,在获得的拆迁款补偿范围内给廖奶奶一定的住房补贴,如果廖奶奶在外租房,房租应当由张爷爷的子女承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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