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认定违建证据不足,张友伶律师助力当事人撤销《限期拆除决定书》
政府认定违建证据不足,张友伶律师助力当事人撤销《限期拆除决定书》
2022-09-20   阅读:384   京云律师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张友伶律师接受原告赵某某委托,否认被告认为涉案房屋为违法建筑的主张,保护委托人房屋不被违法拆除。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张友伶律师把握案件核心,积极维护委托人权益,最终使得限期拆除决定书被撤销,委托人利益得以保护。
 

一、基本案情

2018年8月23日,被告某区执法局向原告赵某某作出温某综法限拆字[2018]第011-2018号《限期拆除决定书》,主要内容为:你在1994年后,在某某路房屋建设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成温州某测绘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平面图中标示的①、②、③、④四处部位,建筑面积计54.51平方米;以及棚〈1〉、〈2〉两处棚,建筑面积11.72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机关作出《告知书》。你于8月1日提出陈述、申辩:

政府认定违建证据不足,张友伶律师助力当事人撤销《限期拆除决定书》

1.涉案建筑系合法建筑;

 

2.涉案建筑建设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的2008年1月1日之前,不能适用该法。本机关对你提出的陈述、申辩进行了复核:本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证据确实,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不采纳你的陈述和申辩。根据《温州市区整治和查处违法建筑暂行办法》温委办发[2011]89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违法建筑属不可改正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限期十日内自行拆除涉案建筑(①已拆除,除外)。该决定书并有附件:房屋征收情况调查登记表。

 

 

二、律师观点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张友伶律师主张,被告某区执法局作出被诉限拆决定,责令原告限期拆除房屋部分建筑的决定应当予以撤销。具体理由如下:1、被告以拆违促拆迁,执法目的不当;2、被告不具备作出被诉限拆决定的主体资格,应以市局名义作出;3、被告对涉案部位建筑的年限认定错误;4、原告房屋所占土地为集体土地,应当适用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被告适用城乡规划法的第四十条,属适用法律错误;5、被告未给予原告听证权利,且被告未对原告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处理,程序违法。综上所述,被告超越职权作出被诉限拆决定,且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诉限拆决定。

 

 

三、法院判决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规定,执法部门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调查权和行政强制权。被告对涉案建筑是否存在违法建筑具有调查、认定及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等的法定职权。原告提出被告无权作出被诉限拆决定,与法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二、《温州市区违法建筑认定标准(试行)》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原告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房屋,已进行了产权登记。涉案房屋的房屋平面图中标示的⑤部位,而根据2000航测地形图显示,涉案房屋并不存在第四层,故被告仍依据1994年航摄像片认定该部位的现存建筑系94段建筑,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行政诉讼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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