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时候,被拆迁人抱着侥幸心理,觉得“我还没同意,拆迁房肯定不敢拆我的房”。其实不然,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实际生活中违法强拆的情况并不少见。当面临任何可能被拆除房屋的情况时,咱们一定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假设房屋真的被强拆了,怎么才能最大程度通过诉讼获取赔偿。
案件详情
黄先生与大沙镇**村委会新农村村民小组签订租赁土地合同,承包该村组新农村约0.49亩土地并投入大量资金在该承包地上建设房屋。2019年8月27日,四会市自然资源局、四会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四会市大沙镇人民政府三被告组织大量人员在未出示合法强拆手续,未对原告进行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先对现场进行隔离,后用大型机械对原告承包地上建设的房屋予以强制拆除,给黄先生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庭 审
原告请求:
黄先生认为,三被告于2019年8月27日强拆原告位于大沙镇**村委会新农村村民小组承包地上房屋的行为违法,并找到北京京云律师寻求帮助,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告辩称:
一、原告诉称被拆除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物。原告与大沙镇**村委会新农村村民小组签订的《租赁土地合同》涉及的土地属于农用地性质,在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取得农用地转用证明之前,是禁止进行非农建设的。原告仅凭与土地所在的村集体签订的租赁合同,就擅自在承租的土地上进行非农建设,这属于严重违法。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51条的规定,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在乡村,凡是进行工程建设的,均须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才可以进行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但原告却在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就自行施工建设,在此状况下形成的建筑物是属于违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可见,原告涉诉房屋既违反了用地法律,又违反了建设法规,属于典型的两违建筑。
二、原告涉诉房屋应该被强制拆除,涉案强制拆除的处理措施符合法律规定。该强制拆除行为全程录音录像,是在保障权利人的全部合法权益前提下强制拆除的,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法问题。
三、原告涉诉房屋是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及相关许可的情况下建设的,因该房屋所产生的一切权益均不合法,均应不受法律保护。同时,被告四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辩称其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京云律师反驳到:四会市自然资源局、四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会市大沙镇人民政府联合发出并送达《限期整改通知书》,之后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三被告在庭审中均确认其参与了案涉房屋拆除工作,原告不服该强制拆除行为,因此三被告为适格被告。
虽然原告未经批准,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兴建房屋,但是三被告采取强制拆除措施前并未向原告依法发出强制拆除通知书,也未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就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程序上存在瑕疵,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三被告也未提交足够的证据和依据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因此三被告对原告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最终,法院认可了京云律师的观点。确认被告四会市自然资源局、四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四会市大沙镇人民政府对原告黄嘉昌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在征收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受损,不能靠伸冤、哭诉得到公正的对待。专业拆迁律师的介入,能够更好的推动案件的事实真相得以显现。律师针对案件具体情况制定最有效的维权方案,力求让每一位被拆迁人取得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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