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云律师:为躲避债务签订离婚协议,债权人有权撤销吗?
京云律师:为躲避债务签订离婚协议,债权人有权撤销吗?
2022-09-26   阅读:857   京云律师

实务中,经常出现这一现象:夫妻一方欠债之后,有些不讲诚信的夫妻为了逃避债务,会在债权人索要欠款的过程中,通过“假离婚”的方式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或第三方,以逃避法院执行。这种行为是否可以实现逃避债务的目的呢?债权人应当采取什么措施进行反击呢?

京云<a href=http://www.yunhelaw.com/team/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律师</a>:为躲避债务签订离婚协议,债权人有权撤销吗?

张先生向马先生借了上百万元做生意周转。可到了该还款的日子,马先生不仅没收到钱,还听说张先生离婚了,夫妻名下的房子和车子都归女方所有,房贷等债务由男方偿还。马先生觉得,这离婚协议是张先生为了躲债故意签的,马先生要求撤销这份离婚协议,可张先生说,这离婚协议是自己的家务事,别人无权过问。

那么,张先生可以在《离婚协议》中这样约定吗?马先生有权撤销张先生的《离婚协议》吗?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王兴华主任表示:我国法律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了防止债务人不当减损财产,如果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享有撤销权。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兴华律师

张先生在欠下巨额债务后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自己所有的房屋归女方所有,放弃了价值巨大的房产,并且负担房贷,实际上就是无偿转让财产的一种方式,使得其可供偿债的财产数额降低,并导致无力清偿对马先生的债务,是对马先生权益的损害,马先生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撤销权是有时间限制的,需要马先生在知道此事后一年内行使,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链接: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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