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决定违法,张友伶律师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书并确认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征收决定违法,张友伶律师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书并确认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2022-10-08   阅读:885   京云律师

张友伶律师积极维护委托人徐某某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最终成功保护了委托人利益,促使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受到纠正。

 

基本案情

 

被告某区政府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淮征决[2015]03号)对新淮中北侧旧城区改建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实施征收。原告徐某某不服,向被告淮安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告淮安市政府于2016年5月9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某区政府作出的淮征决[2015]03号房屋征收决定。原告徐某某仍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律师观点

 

张友伶律师主张,原告的房屋位于新淮中北侧旧城区改建项目征收范围内,与房屋征收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某区政府申请公开房屋征收决定信息,并于2016年2月20日获得淮征决[2015]03号房屋征收决定复印件。

 

原告于2016年3月1日向淮安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淮安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某区政府的房屋征收决定。原告向有关单位核实得知新淮中北侧旧城区改建项目立项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建设用地批准书均不存在。某区政府在没有上述前置文件的情况下作出征收决定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也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故请求撤销淮安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确认某区政府作出的淮征决[2015]03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法院判决

 

一、关于某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的合法性问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本案中,某区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是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而非某区征收办。

 

故,某区征收办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征补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本案中,被告提交了2015年9月22日某区征收办作出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而9月29日某区征收办还在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召开群众座谈会。因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形成时间与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时间存在矛盾,因此,涉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不符合规定。

 

二、关于淮安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问题。本案中,某区政府已于2015年10月23日将涉案房屋征收决定在被征收范围内公告。原告徐某某于3月1日向淮安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显然超过了法定的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且无正当理由。

 

因此,淮安市政府受理原告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属于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综上,因新淮中北侧地块系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项目,对其进行房屋征收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如果撤销将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本案房屋征收决定应予确认违法。对原告要求撤销行政复议决定、确认房屋征收决定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征收决定违法,张友伶律师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书并确认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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