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开非当事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张友伶律师撤销一审判决,责令答复信息公开
政府公开非当事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张友伶律师撤销一审判决,责令答复信息公开
2022-10-17   阅读:889   京云律师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张友伶律师抓住本案要点,即某区政府虽在因故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及时做出公开,但其所做出的公开信息,并非一审原告所申请的公开信息。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张友伶律师积极维护了委托人合法权益,最终成功保护了委托人的利益。

 

案情简介

 

 

原告于2014年1月17日,以书面形式通过快递方式向被告某区发展和改革局邮寄了《住建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关于“某新城项目”的政府信息,并且要求通过纸质邮寄的方式向被告答复。

 

 

 

由于负责投送该快递的投递员马某某的工作疏忽,在没有完成投送该邮件的情况下,即在快递网站系统上录入“投递并签收”,使原告误以为被告单位已经收到其向被告申请行政公开的申请,被告在期满未得到被告答复的情况下,向某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告于3月14日在接到政府法制办告知并要求作出行政复议答复后才得知该情况,并于当日取回了原告的邮件,于3月24日向原告作出公开申请的答复,某区人民政府于5月4日作行复决字(2014)第某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告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被告遂于5月29日向原告邮寄了《行政复议答复书》。

 

律师观点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张友伶律师主张,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依法对证人证言作出认定,被上诉人未依法履行职责。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申请的是“某新城项目”的立项批复和“某村回迁安置楼项目”的立项批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而非一审判决中称“某新城项目”的拆迁许可证等政府信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被上诉人作为行政机关有对信息公开的申请进行答复的职责。本案上诉人向被上诉人邮寄了信息公开的申请,但上诉人提供的跟单查询最后显示处理地点为某揽投站,并未显示邮件由被上诉人单位签收,且被上诉人提供证据能够证明邮局未将邮件送到被上诉人单位,因此,对于被上诉人提出未收到该邮件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在行政复议阶段,被上诉人得知上诉人申请了信息公开,主动到邮局查找邮件,并做出行政复议答复书,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又向上诉人寄出了信息公开的相关内容。被上诉人因客观原因未收到申请信息公开的邮件,责任不应由其承担。且被上诉人在得知上诉人的申请后,积极查找邮件并进行答复,不存在不作为的违法情形,因此对上诉人提出确认被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另外,被上诉人提供快递寄件单用以证明其向上诉人邮寄了信息公开的答复,但经过审查无法确认上诉人是否收到,因此,被上诉人仍需就上诉人的申请进行相关答复。
政府公开非当事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张友伶律师撤销一审判决,责令答复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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