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的公公婆婆共有一套房产,位于西便门附近,属于房改房。2003年,公公留下一份公证遗嘱,写明把房子属于自己的部分留给孙子,也就是刘女士的儿子。对此,刘女士的儿子也表示接受。
2005年,公公去世了。此后多年刘女士一家经常居住在这套房屋里照顾婆婆。可是刘女士没想到,2013年婆婆以房产证丢失为由补办了一个新的房产证,并注明这套房屋由婆婆单独所有。刘女士说,办完新房产证,婆婆就立下了一份公证遗嘱,将这套房屋属于自己的份额留给了三个女儿,没有刘女士一家的份。并且公公立的公证遗嘱也一直在婆婆那里保存,并没有给孙子。
2015年6月,刘女士的婆婆起诉了刘女士的丈夫和他的姐妹,要求继承刘女士公公的房产份额。同年9月,婆婆撤回了起诉。在此期间,刘女士的丈夫也过世了。2015年11月,刘女士的婆婆通过中介公司以390万元的价格将房子卖了出去,并约定于2016年9月30日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2016年5月,刘女士以遗嘱纠纷将婆婆等人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房屋50%的所有权。后来刘女士发现,在这期间房子已经被卖了。刘女士表示,在跟法官说明情况后,案子就等于也算终止了,后来刘女士撤回了起诉。
刘女士撤诉后,于2017年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由,将买房人和婆婆等人告上法庭。刘女士认为,第一、诉争房产不属于婆婆的个人财产,婆婆无权出售;第二、房屋最终售价低于当时的市场价,购房款也于第二天被提取一空。刘女士因此怀疑婆婆和房屋中介公司,以及买房人三方恶意串通,为的就是低价交易房产。通过法院调查和刘女士所掌握的证据,都证明第三方是知情的。
刘女士说,房屋买卖协议签订时,正是婆婆撤诉后,自己起诉之前,这个时期房产没有任何纠纷。因此,她笃定这份房屋买卖协议是她起诉后补签的。同时,买房人一定知道这套房产面临法律纠纷,所以他并非善意,而是与婆婆和中介公司一起恶意串通。
可是最终,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再次一审、二审,刘女士全部败诉了。目前,房屋已经交付给买房人使用,刘女士说,为了打这个官司她心力交瘁,根本无法面对这个结果。
她想知道,自己为什么败诉,公公的遗嘱还有办法实行么?属于自己儿子部分的房子,还能拿到么?
首先、王兴华律师通过与刘女士沟通,分析其败诉原因:
涉案房屋已经交付,且买房人已经入住使用,这个对于法官有一定的影响,如果法官判决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改变他的占有和重大关系。法院去调查之后发现买房人实际进行了付款,有付款行为。房屋的价值差距不是特别大。
但这个案件主要体现在几点:首先,当事人是完全无辜的,没有任何过错,且涉案房屋是刘女士的公公遗赠给孙子的,并且刘女士在积极的主张权利,因此,无论这里面发生什么问题,都应该是优先受到保护的刘女士的权益。其次,无论是中介还是买房人还是卖房人,他们都存在过错。再者,涉案房屋的款项有很大的流失风险,如果涉案房屋不能回归原态,就会使刘女士的权益受到严重的损失。
这种情况下,王兴华律师认为判决的司法理念应该本着保护无过错方。关键就是法官持哪种理念的问题,所以这个案件就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一个自我认知的问题,最终决定这个案件走向。
其次、关于刘女士公公的遗嘱还有办法实行的问题,王兴华律师表示:
刘女士的儿子并不是白白得到的遗嘱房屋,那是老人对媳妇赡养的认可,符合正确的社会价值观。根据前文刘女士的叙述,买房人、卖房人、中介明明知道涉案房屋存在争议,依然进行交易,这种情况在法律上属于恶意串通。
王兴华律师认为刘女士可以采取几个方案,进一步的把钱款追回来。虽然涉案房屋已经不在了,但是涉案房屋卖出所获得的款项,刘女士按比例也是有一部分的,刘女士完全可以以此为诉讼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分割房产。
最后,属于刘女士儿子部分的房子,是否能拿到?
王兴华律师认为,首先要把属于刘女士公公遗赠的部分完全归于刘女士的儿子,另外财产如果转移的话,刘女士可以追查钱款线索来推进自己的诉求。从两个方面来说,第一,财产是否在婆婆名下,在她名下刘女士就要去分。如果没在她的名下,那么刘女士可以怀疑她的婆婆存在恶意逃避这些财产或者说这些钱实际上又通过现金的方式转回给了原来的买房人,可以作为一个新的证据。这个新证据不论是在检察院还是再审中,都可以再次去主张。
王兴华律师建议:刘女士除了到法院提起新的民事诉讼,还可以最后尝试一下到检察系统进行一个民事案件的再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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